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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7月25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酒后到夏邑县美乐迪KTV歌厅唱歌时,在电梯处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季某用拳头将陈某鼻部打伤。经鉴定,陈某的伤系轻伤。后双方调解,季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季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季某的户籍证明、协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诊断报告、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梁某、朱某、华某、袁某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秋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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