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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l8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8月3日,被告人陈某窜到夏邑县人民医院、夏邑县公疗医院等处盗窃作案四次,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四辆,共计价值3794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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