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谭某与孔某、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学宣,开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谭某与被告孔某、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时学宣,被告孔某、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孔某在杞县做大蒜生意,孔某经腾飞信息部业主徐某中介,联系到本人,货主孔某与我签订了运输合同,由我采取公路汽运方式将大蒜33.85吨运到云南瑞丽,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货物代收人黄成林付运费x元,下余3987元拒付,由于运输合同经被告徐某中介,运输协议中部分信息不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某给付运费3987元,被告徐某负连带责任。

被告孔某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我只是代办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运费应由黄成林负担,原告运送货物延迟到达构成违约,至于黄成林是否拒付运费跟我无关。

被告徐某辩称:我只是信息服务中介,不是运输合同主体,也没有提供虚假的信息,车辆真实,运输货物真实,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经被告徐某介绍,原告谭某与被告孔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被告孔某大蒜33.85吨运到云南瑞丽,运费为每吨620元。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由代收人黄成林收货,黄成林已付运费x元,下欠运费3987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公路运输协议书复印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孔某签订公路运输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被告应按合同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孔某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徐某作为信息中介未提供虚假的车辆信息,尽到了审查义务,对徐某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某运输费3987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某负担(原告已垫付,随执行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文民

审判员周景喜

代审判员王洪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欣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