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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翁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徐某乙。

原告郑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后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30日举行典礼,2010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翁XX。婚后我才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双方经常生气打架。本以为孩子出生后被告会好好过日子,但被告依然如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我抚养女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翁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家庭暴力倾向,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最近因为工作和家庭琐事生气。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30日依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10年2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翁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甚至打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主要是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刘立方

人民陪审员贾伟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曾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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