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复议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山民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首先,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收到山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于2011年11月24日上午向山城区法院递交了财产报告书,不存在拒不报告财产的情形;其次,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文田积极协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但因细节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不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故请求撤销(2011)山民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期间,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