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市裕隆典当行、海南省公路局琼山市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7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高速公路大楼。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良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裕隆典当行,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X号CMCE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辉,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公路局琼山市分局,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琼山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符子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