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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女。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海朝,西峡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我与被告认识,农历8月16举行婚礼,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曦。由于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我患有先天性疾病,婚前做过三次手术,仍留有后遗症,体质差,干不了重体力活,被告就嫌弃我。我因长期生气,于2011年3月被诊断为抑郁症,被告得知后仍对我漠不关心,2011年7月21日他再次与我生气后,我和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被告与我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嫌弃我体质差,对我不关心,不履行当丈夫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规定提出诉讼,请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曦随我生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她很好,我们从认识到结婚有八个月的时间互相了解,婚前我就知道原告有病可能不能生育,为了能共同生活,我们就商量着实在生不了就领养一个,后来原告怀孕了,我们一家老少都很惊喜,对她百般呵护,更没让她做过任何体力活,也不存在不体谅她骂她的事。因她的病,这几年我们四处求医,每年都花销上万元,并不是原告说的对她漠不关心,我承认我自己有毛病,但我会改正,希望原告以后也不要再任性,为了共同生活我们要互相体谅、理解。恳请法庭维持我们的夫妻关系,让我们继续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农历正月认识,农历8月16举行婚礼,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曦。原告婚前患有先天性疾病,做过三次手术,体质较差,可能不能生育,婚后原告怀孕,并健康的生一女儿。另本庭在调解过程中征求原告之父莫某民的意见,他表示不希望女儿离婚,希望原、被告继续好好共同生活。本案经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告的医学诊断证明、本院对原告之父莫某民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明知原告患有先天性疾病,有可能不能生育的前提下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在婚后又意外共同生育一女,夫妻间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应互相体谅、互相扶持,将美好生活继续下去。被告当庭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自己原有的坏毛病予以改正,会更好的关心原告,体谅她身体弱做不了重活的难处。综上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而且从对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的角度考虑,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吕海燕

人民陪审员张贤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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