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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XX诉被告河南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被告河南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原告方XX与被告河南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方XX受雇于被告河南广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09年1月22日上午,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搬运废铁时,不慎废铁砸到其小腿和脚踝处,造成伤害。原告为此两次住院,住院期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共计x.43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XX与被告河南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XX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爱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勇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牛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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