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长峰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发展大厦A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洪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燕萍,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11月28日,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公司)与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频公司)订立《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极低频接收机,天衡公司支付盈频公司研发经费和报酬共计40万元。天衡公司已全部支付该40万元。2003年2月10日,二公司又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盈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参数,为天衡公司研发极低频接收机、收信终端、发信终端的正样机,盈频公司向天衡公司提供正式样机及评审文件各一套,天衡公司分4次支付盈频公司研发经费和报酬共计40万元。盈频公司知道天衡公司是受北京广播器材厂的委托研制极低频接收机的,而产品的最终用户是海军通讯部。合同订立后,天衡公司依约已支付20万元。天衡公司认为,盈频公司至今未向其提供第二份合同项下的任何研发成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天衡公司与盈频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2、盈频公司返还天衡公司已付的20万元费用及相应利息。盈频公司辩称,其于2003年8月已将第二份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样机交给了天衡公司,并依该公司要求进行了改进,后于2003年11月将拟提交鉴定会的评审文件刻成光盘交付天衡公司。2004年2月14日,样机通过了军方组织的鉴定会。现天衡公司尚未支付剩余的20万元,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天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余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事实争议,系因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存在不公开条款及口头约定,在履行合同中产生分歧所致,同意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ΟΟ三年二月十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二ΟΟ三年二月十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项下已经支付的二十万元和尚未支付的二十万元,相互之间不再追讨和主张;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原告北京市天衡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反诉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焦令菲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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