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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峡县民政局要求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峡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王某,西峡县民政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西峡县民政局要求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无名氏,女,现住西峡县和谐敬老院,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不详。2011年7月19日8时30分,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现居住于西峡县和谐敬老院。2011年10月18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西检民督诉(2011)X号督促起诉意见书,要求西峡县民政局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关,代为主张无名氏遭受人身侵害后的损害赔偿权利。西峡县民政局于2011年12月1日以无名氏在治疗过程中,无语言表达能力、不能与人交流、对问话无反应、手乱比划、呈痴呆状态、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自立生活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

经鉴定,无名氏存在智能障碍,不能与人交流,丧失语言能力,缺乏正确理解判断能力,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能力。鉴定意见为:1、痴呆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西峡县民政局为无名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晓伟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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