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创世兴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路粮食局直属库底商楼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世兴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起诉状存在书写错误为由,于200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千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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