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豆某诉某告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豆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缺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豆某诉某告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丽涛等,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豆某诉某:2011年2月17日11时15分,被告刘某驾驶豫x中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x+3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的由豆某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豆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临颍县大队事故科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提起诉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x.29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人)6337元、营养费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牙齿修补术费用3000元、假牙更换费用6000元、车损1855元、定损费190元、交通费42元、施救费420元、共计x.19元,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

被告刘某缺席未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x元,超过部分由车主承担。财产损失在2000元范围,对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鉴定费、诉某、施救费、交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11时15分左右,被告刘某驾驶豫x中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x+3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豆某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豆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于2011年3月2日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颍大队事故科以漯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豆某、王某、豆某某无责任。豆某受伤后于2011年2月17日到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4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61天,花去医疗费x.29元。住院期间由其妻霍红霞(农民)、其哥豆某耀(农民)陪同护理。出院诊断: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2、左颞叶脑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5、左侧颞骨骨折;6、左肺挫伤;7、口腔牙齿挫断伤;8、腰椎软组织损伤;9、右侧6、7后肋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不适随诊;3、限期牙齿整复;4、全休4-6月;5、必要时抗癫痫治疗;6、加强锻炼。医院诊断证明:因患者伤情较重,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2011年7月12日医院诊断证明:牙外伤后脱落,建议上级医院烤瓷修复。PE:—┼脱落,—┼残根。2011年7月14日临颍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患者豆某,男,34岁,今来我门诊就诊。患者外伤—┼脱落,—┼残根,我科给予烤瓷义齿修复,烤瓷牙保质期10年。花去治疗费3000元。豆某的电动三轮车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1年2月23日以临价车鉴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1855元。支付定损费190元。支付停车费420元,发生交通费42元,豆某在出事故前在浙江省湖州市X区思依利童装厂任熨烫工,月工资360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共支付费用x元,其中花在王某身上9000元,花在豆某身上x元。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王某及豆某某受伤,王某也提起了民事诉某,其立案号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本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x.13元。(其中医疗费9157.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

另查明:豫x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刘某,以刘某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11月29日二十四时止。

还查明: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豫x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本院对原告豆某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x.29元(临颍县人民医院x.29元+临颍县中医院3000元);2、误工费x元(3600元÷30天×241天);3、护理费,5343.27元(x元÷365天×61天×2人);4、营养费610元(10元×61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30元×61天);6、车损1855元;7、定损费190元;8、交通费42元;9、施救费420元;10、牙齿修复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临颍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患者豆某来我门诊就诊。患者外伤—┼脱落,—┼残根,我科给予烤瓷义齿修复(费用3000元);烤瓷牙保质期10年。原告豆某义齿修复费用,应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以其年龄尚需更换两次。根据烤瓷牙的保质年限,其主张再更换两次的费用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诸项合计x.56元。本案豆某的医疗费x.29元、营养费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合计x.29元。另案王某的医疗费9157.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合计x.41元。两案共计x.7元。已经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应按比例受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豫x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因为应在该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另案原告王某医疗费2934.36元(x.41元÷x.7元×100%×x元)。故还应在该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原告豆某医疗费7065.64元(x.29元÷x.7元×100%×x元)、赔偿原告豆某车损1855元、其他损失x.27元(其中误工费x元、护理费5343.27元、定损费190元、交通费42元、施救费420元、)。其余x.65元由刘某赔偿。减去已经支付的x元,还应赔偿原告4488.65元。原告的其他诉某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豫x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因应在该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豆某医疗费7065.64元,车损1855元,其他损失x.27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豆某各项费用x.65元。减去已经支付的x元,还应赔偿原告豆某4488.65元。

三、驳回原告豆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诉某1500元,全部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段梦野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