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儿童2011年8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董静慧,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董静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份的一天,钟帮贵(已判刑)将其与杜某霞所生的男婴钟敏捷(6个月)从杜某霞住处骗走。当天经彭爱花介绍,钟帮贵在渑池县X镇X街王建诊所,将钟敏捷以x元卖给被告人李某。此后,被告人李某又以x元的把钟敏捷转卖给宜阳县X镇)黄龙庙村的张玉珍。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钟帮贵的供述,书证渑池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收买、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在其亲属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赵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贺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