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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3日15时许,在西峡县X镇建材陶瓷市场一门市内,被告人郭某乙与被害人刘X因打牌发生争执,二人互相厮打,郭某乙拳头将刘某鼻子、嘴部打伤。经鉴定:刘X鼻骨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刘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赵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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