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xx。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xx。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吵闹原告,另外2009年8月被告和他人同居共同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仅是产生误会,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因原告的第三者打电话骚扰造成原告对被告的不满。原告所说被告的第三者是被告的前男友,因被告结婚后前男友对被告不满,原告找到被告前男友让其给原告出具证据。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赔偿被告5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1年4月15日,彭建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2、照片二张;
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仍与彭建同居生活。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原告所述是2010年6月发生的,内容均是婚前的事。照片是2011年夏天,彭建只是被告的一个客户,被告李某给彭建孩子办理保险时照的,婚后被告李某给原告谭某的。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的第一份证据因证人未到庭,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第二份证据,因照片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此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因原被告均认为对方婚外有第三者,常发生争吵而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购房款x元。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谭某系再婚,应对夫妻感情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庭审中被告愿与原告重新和好,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态度认真回顾总结婚姻生活中的成败,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美满和谐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王海涛
审判员闫革委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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