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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刑初字第122号被告人徐xx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XX,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又名何XX,男。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X,男。2011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X,绰号“X”,男。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X,男。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XX,男。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何XX、徐XX、刘某X、李某X、何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万XX、何XX、徐XX、刘某X、李某X、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X(已判刑)、黄某乙X(已判刑)、徐XX、张XX(另案处理)、黎XX(另案处理)等人到青腰镇X组盗伐红豆杉一株并制成三个桐子,雇车将红豆杉运至高码乡X村存放,后将红豆杉销售至福建省闽侯县,徐XX得赃款1000元。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X找到徐XX,要徐请几个劳力砍伐二株红豆杉,约定劳资为200元/人,于是徐XX纠集徐XX、何XX、何XX、刘某X一起到资兴市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由徐XX将二株红豆杉用油锯锯倒,其余四人轮流截桐制成4个桐子,并装车。徐XX得劳资300元,何XX、何XX、徐XX、刘某X得劳资200元。

3、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刘某X、李某X、段某X(均已判刑)带徐XX、徐XX、何XX、何XX、李某X来到何家山乡X组大湾头山场,要徐XX等人砍伐长在小溪旁边山上的一株红豆杉,由徐XX、徐XX二人用油锯将红豆杉砍倒,其余三人将红豆杉截桐制成5个桐子,并将桐子装上车,徐XX、徐XX、何XX、何XX、李某X各得200元劳资。

4、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X、李某X、黄某乙、樊某雇请徐X、张X(另案处理)到青腰镇X村曹家屋背采伐一株红豆杉并制成4个桐子,徐X获劳资500元。

5、2008年10月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徐组织劳力到坪石乡X组去盗伐三株红豆杉制成10个桐子以一万元卖给他。当晚9点,徐X、徐X纠集李某、刘某、李某(已死)、徐X(另案处理)、谷X(另案处理)到坪石乡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盗伐三株红豆杉并制成7个桐子。当晚何X喊刘某的三轮车将红豆杉运至波水乡X村一河沙场。当晚刘某付给徐x元,除去开支后,徐X付给何X600元,付给李某、刘某、李某劳资每人400元,付给谷X、徐X每人250元,徐X、徐X二人分得2150元。

6、2008年10月的一天,刘某、段某、樊某以4500元购买了刘某、刘某位于资兴市X组欧菜垅山场的三株红豆杉,然后要徐X雇请劳力去采伐。当天上午,徐X、徐X、何X、李某等人一起到皮石乡X组欧菜垅山场,由徐X用油锯将三株红豆杉锯倒,何X等人将红豆杉制成6个二米长的桐子并搬运到机耕道上。徐X获劳资200元,何X等劳力获劳资每人150元。

7、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其请几个劳力去兰市乡李某湾砍伐一株红豆杉,约定劳资每人200元。徐X便找到何X,要其帮忙找几个劳力,何X便找到何X、李某、刘某。当晚8点,刘某等人带徐X、何X、何X、李某、刘某到了李某湾村X组河边的一株红豆杉砍倒并截制成2个桐子,然后搬运至公路上。当晚,刘某付徐X等劳力每人50元。

8、2008年11月的一天,徐X与刘某、段某从兰市乡X乡X村“羊角仙”山场采伐二株红豆杉,徐X等人用锄头等工具将红豆杉树蔸挖出,再用手锯将树根锯断,树倒下后再截桐制成3个红豆杉桐子,并搬运到附近公路装上车。徐X得劳资100元。

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徐X、何X、徐X、刘某、李某、何X供认在卷。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X、何X、徐X、刘某、李某、何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红豆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刘某、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辨称,本案定性准确,被告人徐X是受人雇请采伐红豆杉,只获得了少量劳资,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徐X、刘某、李某、何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属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被告人徐X等人到青腰镇X组盗伐一株红豆杉,并制成三个桐子,并雇车将红豆杉运至高码乡X村存放,后将红豆杉销售至福建省闽侯县,徐X得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黄某乙、徐X和另外两个年轻人一起去青腰镇X村盗伐了一株红豆杉,并制成了三个桐子,然后抬到了一辆农用车上,车是身材较胖的年轻人喊去的,装好车后,刘某等人将红豆杉运往了新区方向,具体地方徐X不清楚。事后刘某付1000元给徐X等;

(2)、证人刘某、黄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黄某乙、到徐X家里找他,随后三人一起去了青腰镇。一起吃饭时碰到了“兵兵”与“胖子”,刘某等四人商量去偷青腰镇X村的一株红豆杉,刘某问徐X是否参与砍伐,说把红豆杉卖了后再分钱给他,徐X同意了。当天晚上刘某等人到青腰镇X村盗伐了这株红豆杉,并制成了三个桐子,雇请了一辆家用车运至高码乡X村存放,后销售至福建省闽候县,刘某付了徐x元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11]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青腰镇X组“匪皮垅”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一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被告人徐X,要徐X请几个劳力砍伐两株红豆杉,约定劳资为200元/人,于是徐X纠集被告人徐X、何X、何X、刘某一起到资兴市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砍伐了两株红豆杉并制成4个桐子,并装车。徐X得劳资300元,何X、何X、徐X、刘某各得劳资2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徐X请几个劳力去坪石乡X村石头盈砍伐两株红豆杉,说劳资200元/人。于是徐X、徐X、何X、何X、刘某一起将这两株红豆杉砍伐并制成4个桐子装上了车,后来刘某将劳资付给了徐X。徐X再付了何X、何X、徐X、刘某各200元劳资,徐X得劳资300元等。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要徐X叫几个劳力到坪石乡X村石头盈砍伐了两株红豆杉,并装好车,后刘某付了徐X300元劳资,其他几个劳力每人200元全部由刘某付给徐X,再由徐X转付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11]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坪石乡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五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4)、被告人何X、何X、徐X、刘某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均能证实本次犯罪的作案经过等。

3、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刘某、李某、段某(均已判刑)带被告人徐X、徐X、何X、何X、李某来到何家山乡X组大湾头山场,要徐X等人砍伐长在小溪旁边山上的一株红豆杉,由徐X、徐X二人用油锯将红豆杉砍倒,其余三人将红豆杉截桐制成5个桐子,并将桐子装上车,徐X、徐X、何X、何X、李某各得200元劳资。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要徐X请几个劳力去何家山乡X村一条溪旁边盗伐了一株红豆杉,徐X答应了。当晚十点,徐X、徐X、何X、何X、李某共同将红豆杉砍伐并制成5个桐子、装好车。事后刘某付给每人200元劳资等;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等人请油锯手徐X等劳力到何X乡两江口盗伐了一株红豆杉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09]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何家山乡X组大湾头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一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4)、被告人徐X、何X、何X、李某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均能证实本次犯罪的作案经过等。

4、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李某、黄某乙、樊某雇请被告人徐X和张X(另案处理)到青腰镇X村曹家屋背岗采伐一株红豆杉并制成4个桐子,徐X获劳资5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请徐X和青腰镇X镇X村X组砍伐了一株红豆杉,事后刘某付徐X500元劳资等;

(2)、证人刘某、李某、黄某乙、樊某证言,证实刘某等人请徐X到青腰镇X组采伐一株红豆杉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09]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青腰镇X村曹家屋背岗风景林中被砍伐红豆杉一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5、2008年10月的一天,刘某找到被告人徐X,要徐组织劳力到坪石乡X组去盗伐三株红豆杉制成10个桐子,刘某出一万元收购。当晚9点,被告人徐X、徐X、李某、刘某和李某(已死)、徐X(另案处理)、谷X(另案处理)到坪石乡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盗伐三株红豆杉并制成7个桐子。被告人何X喊刘某的三轮车将红豆杉运至波水乡X村一河沙场。当晚刘某付给徐x元,除去开支后,徐X付给何X600元,付给李某、刘某、李某劳资每人400元,付给谷X、徐X每人250元,徐X、徐X二人各分得21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徐X喊几个劳力去砍伐坪石乡X村石头盈三株红豆杉,刘某出一万元收购。当晚9点钟,徐X与李某、刘某、李某(已死)、徐X(另案处理)、谷X(另案处理)到坪石乡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盗伐三株红豆杉并制成7个桐子。由何X叫了一辆三轮车来装运红豆杉,运至波水乡X村一河沙场。在河沙场刘某付了徐x元钱。除去开支后,徐X付给何X600元,付给李某、刘某、李某劳资每人400元,付给谷X、徐X每人250元,徐X、徐X二人各分得2150元等;

(2)、证人刘某、李某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李某等人以6800元的价格收购了徐X在坪石乡X村砍伐的三株红豆杉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11]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坪石乡X组正龙台屋前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五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4)、被告人徐X、何X、李某、刘某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均能证实本次犯罪的作案经过等。

6、2008年10月的一天,刘某、段某、樊某以4500元购买了刘某、刘某位于资兴市X组欧菜垅山场的三株红豆杉,然后由徐X雇请劳力去采伐。当天上午,徐X、徐X、何X、李某等人一起到皮石乡X组欧菜垅山场,由徐X等人用油锯将三株红豆杉锯倒并将红豆杉制成6个两米长的桐子,搬运到机耕道上。徐X获劳资200元,何X、徐X等劳力获劳资每人150元。

(1)、被告人徐X的供述,证实刘某、樊某、段某在皮石乡X村收购了三株红豆杉,他们叫徐X喊几个劳力去砍伐。刘某带着徐X、徐X、何X、李某等人一起到山上找到了这三株红豆杉,由徐X等人轮流将红豆杉锯倒并制成6个个两米长的桐子。徐X获劳资200元,徐X、何X等劳力获劳资每人150元等;

(2)、证人刘某、刘某证言,证实刘某、刘某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三株红豆杉给刘某等人等;

(3)、证人刘某、樊某、段某证言,证实刘某、樊某、段某以4500元的价格收购了刘某、刘某的三株红豆杉,然后雇请徐X等劳力将红豆杉砍掉,制成了6个桐子等;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09]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皮石乡X组欧菜垅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三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5)、被告人何X、徐X的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均能证实本次犯罪的作案经过等。

7、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其请几个劳力去兰市X村砍伐一株红豆杉,约定劳资每人200元。徐X便找到何X,要其帮忙找几个劳力,何X便找到何X、李某、刘某。当晚8点,刘某等人带徐X、何X、何X、李某、刘某到了兰市X组,徐X等人将该组河边的一株红豆杉砍倒并截制成2个桐子,然后搬运至公路上,由于被当地村民发现并追赶,徐X等人往皮石乡方向逃走,没有把红豆杉运走。当晚,刘某付徐X等劳力每人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徐X的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徐X要其请几个劳力到兰市乡去砍伐一株红豆杉,约定劳资每人200元。徐X找到何X,由何X又叫了4个劳力。当晚,徐X等六人将红豆杉砍倒并制成两个桐子搬到公路上,这时候被附近的村民发现,徐X等人就往皮石乡方向逃走了,由于没有把红豆杉运走,刘某只付给徐X等6个劳力每人50元劳资等;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11]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兰市X组“焦坪水口上”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一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3)、被告人何X、何X、李某、刘某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均能证实本次犯罪的作案经过等。

8、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X与刘某、段某从兰市乡X乡X村“羊角仙”山场采伐两株红豆杉,徐X等人用锄头等工具将红豆杉树蔸挖出,再用手锯将树根锯断,树倒下后再截桐制成3个红豆杉桐子,并搬运到附近公路装上车。徐X得劳资1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X供述,证实2008年11月的一天,刘某、段某、樊某雇请徐X及兰市X乡X村“羊角仙”山场采伐了两株红豆杉,制成了三个桐子,装好车后,刘某付了徐X100元劳资等;

(2)、证人刘某、樊某、段某证言,证实2008年11月的一天,刘某、樊某、段某雇请徐X等劳力到皮石乡X村“羊角仙”山场采伐了两株红豆杉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森公鉴字[2009]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鉴定报告、被告人徐X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证实皮石乡X村“羊角仙”山场被砍伐红豆杉两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以及红豆杉被砍伐后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方位、概某、概某等。

另查明被告人徐X、刘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和到案说明,证实上述被告人归案情况等;

(2)、被告人徐X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徐X的归案情况等。

另外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本案所有被告人均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5、6、7、8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14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何X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3、5、6、7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10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何X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徐X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3、5、6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9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徐X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某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5、7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6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3、5、7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5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何X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3、7起犯罪,非法采伐红豆杉4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何X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上述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徐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徐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何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一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一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何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何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徐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五、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六、被告人何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上述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智勇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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