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开发区综合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东营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年五月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零八十二元五角,由上诉人胜利油田东胜星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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