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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9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桐柏县淮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一里岗沙石场路段右转弯进入路口时,与沿淮源大道自东向西万x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碾压,致被害人万x及其妻严xx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万x、严xx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血气胸死亡。

案发后,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肖某已赔偿万x、严xx亲属损失各50万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x元,取得了对被告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肖某、严xx等人证言,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医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肇事车主及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赵某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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