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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和平、人民陪审员蔡某甲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宏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伙同雷帝等人在益阳市X镇寻衅滋事3次;201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雷帝、吴杰(均已判刑)等人在益阳市第十六中学附近实施抢劫一次;2011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何昕、刘某(均另案处理)非法拘禁晏某1个多小时,并将晏某殴打致轻微伤。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

2010年4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与雷帝、吴杰(均已判刑)等人在益阳市第十六中学门口碰到在校学生万某,借故对万某进行无端挑衅后,将万某挟持至沧泥铁路桥下,逼迫万某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万某不从,刘某便对万某进行殴打,雷帝以让万某在沧泥铁路桥下过夜相威胁,万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300元现金交给刘某等人。

二、寻衅滋事

1、2010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看到蔡某甲坐在一台由沧水铺至益阳的中巴车上,在沧水铺镇伙同王强(另案处理)从车上强行将蔡某甲至路边陈某某所开的电游室,向蔡某甲要300元钱后,刘某分得赃款200元。

2、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雷帝等人以敲诈了被害人徐某某1包烟的事被别人知道丢了面子为由,将徐某某带至沧水铺镇一电游室,向徐某要1000元;徐某某提出没有钱,被告人刘某等人便殴打徐某某,之后挟持徐某某四处借钱未果,后将徐某某强行带至益阳市第十六中学对面的山上,逼迫其给其哥哥徐某打电话;徐某给被告人刘某等人买了1条黄芙蓉王香烟并请刘某等人吃了一顿饭后,被告人刘某等人才罢休。

3、2010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与雷帝在沧水铺镇陈某某所开的电游室玩游戏时拾到一串游戏机钥匙,以此为由强行向陈某某索要现金300元和芙蓉王香2包,刘某分得芙蓉王香1包。

三、非法拘禁

2011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应何昕、刘某(均另案处理)之邀,以讨债为名强行将晏某从沧水铺镇X村带至鱼形山水库非法拘禁1个多小时,何昕、刘某等人对晏某拳打脚踢,刘某用刀将晏某头部砍伤。经鉴定,晏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抢劫、非法拘禁以及第一、三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蔡某甲、徐某某、陈某某、晏某某陈述,证人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雷帝、吴杰的供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医检验所公(赫)鉴(法)字〔2011〕X号鉴定文书,辨认笔录,本院(2007)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抢劫案、非法拘禁案及第一、二起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三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抢劫、非法拘禁以及第一、三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某、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三)项、第二百三某八条第一、三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某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辉

审判员姚和平

人民陪审员蔡某甲青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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