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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系戴某之母,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被告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戴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闵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被告患有精神病,原、被告近一年来未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某与被告闵某离婚;

二、被告闵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戴某2000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戴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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