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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西段X号。

负责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邢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5日,原告丈夫李杰在确山县与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签订了新华保险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从2009年8月6日至2039年8月5日,保险受益人为原告周某。合同签订后,李杰如约每年缴付了保险费,2011年5月30日,李杰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时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x元及红利,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辩称,因原告丈夫李杰是持A2证驾驶摩托车,与保险合同不符,根据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项,应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投某李杰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确山支公司盘龙营销部投某了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投某了附加险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险种。该保险单载明:保险合同号(略),投某、被保险人李杰,受益人周某,受益份额100%。主险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x元,保险期间2009年8月6日至2039年8月5日,缴费期间2009年8月6日至2029年8月5日,保险费796元,交费方式年交。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x元,保险费194元,保险期间30年。保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5日,制作日期为2009年8月6日。业务员李美兰,业务员编号(略)。之后,投某李杰又于2010年8月10日缴纳了续期保险费990元,其中主险保费796元,附加险保费194元。2010年8月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红利通知书载明:(略)号保单累计已交保费2期,2009年度项下红利保险金额为160元,其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6.16元。

新华人寿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载明:…2.1款保险金额栏载明:本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2.4款保险责任栏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5款责任免除栏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某、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3款意外伤害栏载明:是指以外来的、突某、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6.12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栏载明:指下列情形之一;…(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6.13款无有效行驶证栏载明: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李杰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9月17日、有效期限10年。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准驾车型代号规定载明:A2证准驾牵引车和B1、B2、M;B1准驾中型客车和C1、M;B2准驾大型货车和C1、M;C1准驾小型汽车和C2、C3;C2准驾小型自动挡汽车;C3准驾低速载货汽车和C4;C4准驾三轮汽车;M准驾轮式自行机械车。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个人寿险投某书记载:声明栏载明:1、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参见前三年现金价值)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某、合同生效、合同解除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且在投某书中的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签发,贵公司仍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不负赔偿与给付责任。投某及被保险人签名为李杰,时间2009年8月1日。2、人寿保险投某提示投某签名为李杰,时间2009年8月1日。3、业务员告知书记载;与投某认识时间为两年以上、亲自面见过保险人等内容。4、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对李杰的电话回访录音光碟及录音的内容摘要:李杰在新华保险投某两款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投某书是由其本人签名、其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了解等。5、理赔谈话记录记载:新华保险确山支公司业务员李美兰对于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险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投某事项给李杰讲解清楚了,因为李杰是开大车的。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再查明,2011年5月30日10时30分左右,崔正跃驾驶豫x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沿确山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西68米处时,越中心双黄线与由东向西李杰驾驶的豫x号豪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现场勘察,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确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意见为:崔正跃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同安全法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还查明,李杰出生于X年X月X日,妻子周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李杰户口于2011年5月3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注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中,投某李杰生前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与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签订的新华人寿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双方该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均不持有异议,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投某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周某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是否向投某作出了明确说明,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1、保险事故中对意外伤害的理解、释义指是指以外来的、突某、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确认了李杰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害后果系驾驶机动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原告申请理赔时履行了相应的举证义务。2、被告提供的李杰2009年8月1日投某书、投某提示、业务员告知书、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对李杰的电话回访录音光碟、理赔谈话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投某李杰讲解清楚了新华人寿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且庭审调查中原告本人亦认可了投某书、投某提示中李杰签名的真实性,另对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对李杰的电话回访录音光碟中李杰的声音也予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向投某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责任免除条款发生法律效力。3、原告提供的李杰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A2,而根据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准驾车型代号的规定,李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豪达牌两轮摩托车系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即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根据新华人寿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5项的约定,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x元及红利,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投某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周某退还该合同的现金价值86.16元,双方签订的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保险金86.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新华人寿驻马店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明霞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王继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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