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某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12月19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5日13时许,原某酒后驾驶轻骑-48CC助力车由东向西南行驶至汤河街岗楼东南角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原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丁某、司马某某的证言,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鹤公交鉴字第(2011)X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原某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珂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岳静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