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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钟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某撤回对胡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钟某负担。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欧阳婷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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