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X号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湖南农业大学滨湖小区安置房X栋X房。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0元,本院收取221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管奕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