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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与天津航道局、日照港务局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青海法海事初字第X号

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海滨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云,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宏,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道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港务局。住所地:日照市X路。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凯,日照港务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日照港务局基建处工程科科长。

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诉被告天津航道局(以下简称航道局)、被告日照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云、张述宏,被告航道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张某某和被告港务局的委托代理人于凯、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华公司诉称,原告自1993年开始发展浅海扇贝养殖560亩。所养殖海域均经政府统一规划并核发了养殖使用证。为满足秋季大规格扇贝苗种的投放需要,2000年3月份,原告从烟台购进小规格苗种2950万粒(购价(略)元),放养于原告位于杂货码头西南侧的养殖区内培育,至今年6月中旬,该批扇贝苗已长至2.5公分左右,但因被告在建设木片码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导致小苗开始死亡。至7月5日2950万扇贝苗因污染全部死亡,造成某济损失226万元。事后,有关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验。同时原告于7月15日将污染事实书面通知了“吸扬12”船和日照港务局,但未得到任何答复。两被告在未采取防污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万元及勘验鉴定费用。

被告航道局未提供答辩状,当庭辩称,我方船只作业时,由当地发布了通知,各种手续都是完备的,经港监各部门检验并核发了许可证,3月份以前,我方把上层淤泥部分已清除掉。6月份以后,施工挖的都是不会造成某水污染的部分,即中粗砂和亚粘土,不会造成某染。

被告港务局辩称,答辩人在木片码头建设中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交通部审核后,于1997年12月24日委托青岛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编制《日照港木片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经山东省环保局审查批准。答辩人疏浚与陆域工程施工方案也是经过日照海监局审查批准,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于2000年6月开始施工。木片码头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报告书》的要求建造了内、外护岸,内外护岸均设计了倒滤层,内护岸倒滤层施工自1999年5月开始,至1999年12月结束,外护岸倒滤层施工自1999年4月开始,至1999年12月结束,全部工程通过日照港监理公司验收。吹填区溢流口位置也是按《报告书》的要求,造在离排泥管最远的北部边界。答辩人调查了山东省海上环境监测网日照市环境监测站的两次例行监测,其中港区及养殖区附近3个监测点的水质,都符合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海水水质标准,专家的论证与实际的监测结果都证明施工期养殖区水域不存在污染。早在1993年答辩人与日照市水产局、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原告隶属石臼街道办事处)签订《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对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包括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养殖物)约定补偿费共计1400万元,分三次支付。整个搬迁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毕。答辩人按协议履行义务。由于原告等村的养殖设施没有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全部拆除,后来又在该水域重新养殖。答辩人就此情况向日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1998年3月29日日照市政府为此召开了主题会,关于木片码头建设等问题,确定了拆迁拆除界限,并于5月前完成。拆迁工作由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市水产集团总公司等负责组织进行,对今后因清理航道可能造成某航道边缘海水污染,由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负责,分别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不得要求另行赔偿。基于以上事实,认为原告指控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石臼港务局作出《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并报送有关单位。

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4日以(91)交计字X号文件,作出《关于〈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原则同意白马吉利河口至绣针河口近九十七公里岸线的规划布局。即白马吉利河口至任家台渔港和出风岛至万平口段作为工业、旅游和生活岸线;任家台渔港至张家台渔港、奎山嘴至大村和佛手湾以西至绣针河口段作为养殖岸线;大村至岚山港段作为工业岸线;万平口至奎山嘴八点五公里作为石臼港规划岸线(包括万平口至石臼嘴一点五公里堆场岸线和石臼嘴至奎山嘴七公里耳形海湾);现有岚山港至佛手湾段作为岚山港规划岸线。在任家台、张家台、小海和岚山适当留有渔港岸线。其中,石臼港中港区:从石臼老港根部至东沙岭北二公里岸线规划建设小型通用泊位、客运码头和港口公用及工作船设施。西港区:从东沙岭至奎山嘴五公里岸线,建设钢材、杂货、多用途和集装箱公用码头,以及后方临海工业区的专用码头,采用顺岸和突堤相间布置形式。根据地质条件,码头前沿在水深-5.0~-6.0米处。港区水域界限:从奎山嘴坐标点1沿150°~330°方位延伸三十公里至水深-22.0米处,再沿60°~240°方位延伸十五公里至水深-22.0米处,再沿150°~330°方位至现有锚地外侧,与万平口灯塔连线为水域界限。其控制点坐标为:

№XY

(略)

水(略)

水(略)

水(略)

灯塔(略)

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在石臼港港界范围内不得再建与规划的港口功能无关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必须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需经港务局同意,签订必要的协议文件,港口发展建设时需拆除的,应无条件拆迁。对石臼港港界范围外的岸线由日照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实施。属港区范围的,授权石臼港务局监督执行。

石臼港务局后更名为日照港务局。

1993年4月15日,日照市水产局和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港务局作为乙方,日照市土地管理局作为中间方签订了《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为切实解决好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包括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养殖物)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双方本着顾全大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搬迁补偿达成某下协议:甲方需搬迁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经双方核定共2000亩,一次性搬迁,其中:国营海水养殖场150亩,石臼街道办事处1850亩。海带田搬迁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共计1400万元。补偿费分三次付清:1993年4月30日前付400万元,1993年8月31日前付500万元,其余500万元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自本协议签订后,海带田开始搬迁,整个搬迁工作,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毕。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在上述海区范围内尚未搬迁的海带田,如因施工造成某害,乙方不再给予赔偿。

1993年4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作出(11)号《关于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的纪要》,该纪要记明,自1992年8月27日至1993年4月15日,市政府召集市水产局、日照开发区、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日照港务局等有关单位,就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调整研究。各有关单位经过充分协商,就搬迁补偿问题达成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为确保日照港工程的顺利进行,决定规划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全部搬迁。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始搬迁,整个搬迁工作要在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经市水产局、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日照港务局、市土地管理办公室核定,在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需搬迁的海带田养殖区面积2000亩,其中国营海水养殖场150亩,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1850亩。海带田搬迁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共计1400万元,分三次付清,即1993年4月30日前付400万元,1993年8月31日前付500万元,其余500万元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此后,港务局分别于1993年4月30日和8月31日支付了搬迁补偿费400万元和500万元。海带田也开始搬迁。但海带田未如期搬迁完,其余500万元搬迁补偿费也未如期付清。

就上述搬迁补偿协议中的2000亩海带田及拆迁的范围,原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洪法出庭作证称,由于当时各方对海带田亩数不统一,刘洪法代表市政府进行了协调并确定海带田为2000亩,界限现场划定为育苗场南约150米向东,此线以北为拆迁区,且只有上述区域有海带田,其他区域没有海带田,但该线以南有扇贝和贻贝养殖。原石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郭公法和原石臼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起达均证明拆迁界限为刘洪法所说。港务局副局长刘福兴出庭称,2000亩是指整个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养殖物。

1995年5月18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为东港区X街X村居委会颁发了X号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其中确定涉及前海区的情况为,养区类别扇贝,长2778米,宽463米,1929.22亩,养殖区界限(东北)N35°21.636′E119°32.104′(西北)N35°21.480′E119°31.909′(东南)N35°20.349′E119°33.055′(西南)N35°20.165′E119°32.789′。本案所涉海域为该养殖区的一部分,且在日照港界范围之内.

日照市东港区海洋与水产局于2000年9月15日出具证明称,东港区从50年代开始搞浅海养殖,1995年东港区政府对各养殖区进行确权发证,此证(除98年市政府第X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拆迁的养殖面积)至今有效。

日照市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于2000年7月20日出具证明,称盛华公司属东港区X街道办事处六村居委的一个水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1998年4月2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8]第X号《关于日照港港口建设协调会议纪要》。该纪要述明,1998年3月29日,焉荣竹市长、刘丕祥副市长带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日照港务局刘振海副局长等一起现场察看了日照港木片码头建设用地情况,并乘船察看了日照港区水域的水上养殖情况,就加快日照港木片码头、航道工程建设等问题形成某一致意见。关于日照港木片码头建设等有关问题,会议确定,海上养殖区拆迁界限:以东海育苗厂南150米向东平行坐标线至东港区码头连线为拆迁界限,界限以北部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于5月底前拆除。港口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15米的水域,以及航道口门处至锚地之间的养殖设施和渔网,均需于5月底前拆除。对今后因清理航道可能造成某航道边缘海水污染,由石臼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负责,分别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不得要求另行赔偿。原遗留的拆迁费500万元由日照港务局分两期付给市政府,4月底前付250万元,待市政府于5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另外250万元付清。本纪要确定的拆迁及遗留拆迁费支付,各有关方已如期履行。

1997年12月24日,港务局委托青岛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研究中心对木片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1998年8月青岛海洋大学出具了《日照港木片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中对施工期预测表述为,施工期悬沙浓度和沉积厚度,主要在回填区溢流口附近较大,由于周围没有浅海养殖,且为短期效应,故对海洋环境影响不大。污染防治对策中对施工期污染防治对策表述为,选择吹填区溢流口的合适位置,尽量放在弱流区,且应远离排泥管处,应控制溢流口悬浮物浓度不大于50mg/L,若浓度过大时,应合理调度,采取必要措施后再排放。吹填作业应在围堰工程建成某进行,围堰内侧应有防悬浮泥沙外漏的措施。

随后,港务局按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成某回填区的内外护岸及溢流口,内、外护岸倒滤层的建设,取得了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验收单。

1999年5月27日日照港东西港区进港航道改道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了日照港东西港区进港航道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证书。6月15日日照港务监督向交通部海事局出具了《关于日照港东西港区进出港航道正式启用的请示》。2000年7月20日,国家海事局向日照海上安全监督局作出海通航字[2000]X号《关于日照港东西港区进出港航道正式启用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启用航道。

2000年5月23日日照港务监督颁发日港监准字(2000)第X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准许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吸扬12”等船自2000年5月29日至2001年4月30日在木片码头港池及航道水域范围内进行疏浚及陆域吹填作业。此后,“吸扬12”在木片码头港池及航道水域范围内开始施工作业。

2000年3月盛华公司从烟台购进小规格扇贝苗种2950万粒,共计价值(略)元,盛华公司称将上述苗种放养于养殖区内培育。

2000年7月15日,盛华公司向东港区水产局和港务局递交了“天津航道局吸扬X号吸泥船给日照港木片码头回填排放的污水,给我扇贝苗种造成某亡损失的报告”,说吸扬X号吸泥船排出大量污水,给养殖区造成某重污染,从6月中旬起,扇贝苗开始死亡。到目前,2950万粒扇贝苗种全部死亡,给盛华公司4个养殖厂造成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吸扬X号和日照港务局领导及水产、渔政部门现场勘察,找出事故原因,并给予协调解决经济赔偿问题。

2000年7月20日下午3时,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吴乃强、检查员李文先、孟涛对扇贝养殖现场进行了勘察,制作了勘验笔录及扇贝受损情况勘验报告,报告中称“一、污水来源:从九村码头上船出海到木片码头东坝堤中间处看到有宽约70米坝堤大量排放浓度很高的黄色污水,随污水的流向一直看到盛华公司的养殖区,看到黄色污水还大面积存在,但浓度比坝堤处有些减轻。二、扇贝苗死亡情况:经查看,盛华公司的扇贝苗养殖区共有X排架子,每排架子挂扇贝苗60-70笼不等,计算约有9000笼苗种。抽取了3笼样本,共查出死扇贝8952粒,活扇贝206粒,死亡率达99%以上。通过抽样调查计算出盛华公司的扇贝苗数量约有2750万粒。”

2000年7月26日,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出具了(2000)农黄渤海环监报告第X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盛华水产集团公司扇贝养殖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结论为:2000年6月以后,受天津航道局吸扬12船在日照港挖泥围堰填海的影响,盛华水产集团公司扇贝养殖区悬浮物含量超过《渔业水质标准》,造成某浮物污染,泥沙大量沉积,使扇贝养殖笼的网衣上糊满了泥沙,网眼被糊死,扇贝养殖笼内与外界无法进行水交换,最终导致养殖笼内的扇贝窒息死亡。”同日,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还出具了(2000)农黄渤海污损评报告第X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盛华水产集团公司扇贝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确定,受污染水域的养殖面积共计200亩,养殖的种类为栉孔扇贝,壳长2~3cm,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扇贝离养成某间还有12个月左右,根据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评估损失为214.20万元。

2000年8月8日上午,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木片码头疏浚及陆域吹填工程项目监理部郭怀民等三人乘船对盛华公司日照港杂货码头西南海域水域养殖区周围进行了现场调查,结果发现水产养殖物全部为贻贝。

2000年10月,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出具了《日照港木片码头疏浚回填工程现场监测报告》。该报告结论部分称,通过2000年8月27日现场监测并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得出,木片码头及航道疏浚和回填工程对附近海域的水质影响范围很小。从监测所得资料看,施工期间海水仍能满足二类水质的各项指标。从接近养殖区边缘的采样点来看,随着潮汐潮流的变化海水中悬浮物的含量虽然有所不同,但其量值都比较低,这说明疏浚及回填工程对海水中悬浮物含量的影响很小,疏浚工程对养殖区没有影响。从剖面探测资料来看,挖泥船在施工过程中,只有小范围的深水在船周围随海流移动,浑水团的半径约为50米,这说明挖泥船施工过程中对附近海域所造成某影响是轻微的。在现场监测期间,回填工程溢流口已经停止溢流,为了求得溢流对附近海域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了数值模拟,从模拟结果得出,超一、二类水质(水中悬浮物人为增加量10mg/L以上)的扩散面积为0.58平方千米,其边界距溢流口的最大距离为1000米,而养殖区的北部边缘距溢流口为1500米,所以可以认为溢流对养殖区没有影响。综上所述,可以得出挖泥船在施工过程中对海域所造成某影响是十分轻微的。回填工程溢流出的浑水团扩散范围较小,对养殖区无影响。

2000年11月4日,在原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受损养殖区中X排架扇贝所在水域进行了现场勘察,结果如下:原告主张的受损范围由下列各点所包围,N35°21.605′E119°32.163′;N35°21.632′E119°32.126′;N35°21.488′E119°31.942′;N35°21.448′E119°31.976′;N35°21.434′E119°31.988′;N35°21.392′E119°32.013′;N35°21.367′E119°32.030′;N35°21.309′E119°32.098′;N35°21.288′E119°32.129′;N35°21.416′E119°32.346′;N35°21.480′E119°32.309′。在上述水域内取四点发现养殖物为:N35°21.516′E119°32.231′,小贻贝;N35°21.504′E119°32.163′,扇贝;N35°21.549′E119°32.084′,小贻贝;N35°21.386′E119°32.197′,小贻贝。上述水域的一部分进入199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日照港港口建设协调会议纪要》中划定的航道中心线两侧215米范围。

另查明,日照海事局从未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日照港港区、锚地、航道等水域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自1997年开始,日照地区进行反季节扇贝养殖。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港务局和航道局进行日照港木片码头建设,手续完备,建设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本案有关证据,包括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木片码头疏浚及陆域回填工程项目监理部郭怀民等的现场调查、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的《日照港木片码头疏浚回填工程现场监测报告》及本院现场勘察结果等,不足以推翻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和农业部渔业环境检测中心黄渤海区检测站的调查结论及鉴定报告。

1993年的《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和日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会议纪要未明确拆迁界限,就此问题出庭作证的各证人说某不一,因此,1993年的拆迁界限不能认定。

199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日照港港口建设协调会议纪要》中划定的拆迁界限,不能被认为是1993年确定的拆迁界限。

我国1986年渔业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可以将上述水面承包给集体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港务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将在1991年已由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划定为日照港界内的水域确权给石臼街道办事处六村居委会用于海上养殖并核发了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显然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的规定,盛华公司在港界内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盛华公司在本案中的从事养殖而使用水面的权利不能视为合法权利,因而航道局和港务局对盛华公司的养殖物受到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1986年渔业法的规定,港务局建设使用水面滩涂,应给予适当补偿,但现行渔业法对此未予规定,而搬迁补偿问题不在当事人请求范围,本案不予审理,由当事方通过相关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盛华公司对被告航道局和港务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盛华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旭东

代理审判员刘小娜

人民陪审员陈某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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