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与曹某、永盛公司、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地址:桂平市X区X路口左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盛公司员工,住桂平市X镇X街X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财富中心13A平安大厦。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永盛公司、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尚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被告永盛公司、被告平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2010年6月10日21时,在X348线0KM+40M处,曹某驾驶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贵港往金田方向行驶,尾随碰撞同向在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造成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认定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0天。经鉴定原告曹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除被告曹某为原告支付的2.46万元医疗费之外,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x.17元。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17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曹某、永盛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永盛公司、曹某辩称,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某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原告合理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平安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二、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21时,曹某持准驾A2E类驾驶证驾驶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贵港往金田方向行驶,在X348线0KM+40M处,尾随碰撞同向在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造成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浔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永盛公司,桂x号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交通事故发某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受伤后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1天,用去医疗费x.47元。出院时医嘱继续休息治疗2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留陪护人员1人。2011年7月19日至28日原告曹某到桂平市人民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5096.52元。经委托,2011年9月29日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曹某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该鉴定所作出(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曹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足损伤伤残属拾级。曹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足损伤伤残属拾级。

根据原告的请求,参照201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核定原告在本次事故的损失有:医疗费x.97元,护理费6286.80元(48.36元/天×130天),误工费x.64元(48.36元/天×4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40元/天×70天),残疾赔偿金应为x.80元(4543元/年×20年×18%),原告只请求赔偿x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以上合计共x.41元。被告曹某已赔偿x元给原告。2011年11月16日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桂平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入、出院记录、医疗发某、病人费用清单、发某、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问题。桂平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认定是公正、恰当,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是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某交通事故,被告曹某负全部责任,应由其承担侵权损害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平安公司应在桂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多少问题。一、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证明、医疗费发某和费用清单来确定开支的医疗费为x.97元。二、原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书等来确定原告的误工天数原告因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主张某乙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474天,符合本案的实际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支持;护理天数为住院时间70天加休息治疗的60天共130天,护理人员为1人的情况,因此,护理费应按130天并以48.36元/天的标准计算。三、交通费是原告就医治疗所必须的支出,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及原告住所地到医院的距离,酌量确定交通费为300元。四、残疾赔偿金本应为x.80元(4543元/年×20年×18%),原告只请求赔偿x元。这是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个拾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确实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被告为此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酌定被告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x.41元,扣减被告曹某已支付的x元,尚欠的x.41元(x.41元-x元),由被告平安公司在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被告曹某所垫付的费用,由被告曹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被告曹某、永盛公司、平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x.41元给原告曹某;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元,鉴定费750元,合计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128元,被告曹某、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7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略),开户社:桂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覃尚钦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