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与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永寿县人。

被告刘XX,女,永寿县人。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同居前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名叫马某、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名叫马X。原、被告由于同居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导致同居后感情一直不和,故诉至贵院,请求:1、长子马某跟随原告生活,次子马X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同居前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名叫马某、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名叫马X。原、被告由于同居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导致同居后感情一直不和,于2005年9月份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2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前妻之子马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刘XX与前夫之子马X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俊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刘某龙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