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与桐寨铺镇X村民王某勇预谋盗窃后,于当日11时许窜到唐河县X区,将该小区居民王某的一辆五羊公主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又到油津小区X区居民孙××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孙某等人在盗窃王某摩托时致摩托车警报器鸣叫,王某遂下楼查看,发现摩托车被盗,即报警并联系朋友耿某、李某甲等人寻找,后耿某在桐柏交通警察大队附近,发现两男青年正分别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向唐河城关方向逃跑,耿某遂告知王某、李某甲等人分头拦截,被告人孙某发觉有人追赶,弃电动车坐王某勇驾驶的摩托车逃跑到马振扶街X路口时,二人再次弃摩托车徒步逃跑,被告人孙某后被李某甲等人及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追回摩托车、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6600元、电动车价值1886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孙××的陈述,证人耿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盗车辆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伙同唐河县X村民王某勇(另案处理)窜至河南某田双河油区X区,盗窃作案两起,盗得五羊公主牌两轮摩托车、绿源牌电动车各一辆,共计价值84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与唐河县X村民王某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于当日11时许到窜到河南某田双河油区X区X号楼一单元西侧,将该小区居民王某的一辆牌照为x的100型银白色五羊公主二轮摩托车盗窃走。被告人孙某等人在盗窃王某摩托时致摩托车警报器鸣叫,王某遂下楼查看,发现摩托车被盗,即报警并联系朋友唐河县X村民耿某、李某甲等人寻找。被告人孙某和王某勇盗得摩托车后又窜至该油区X区X号楼X单元楼道内,将该小区居民孙××的一辆银灰色绿源牌电动车盗窃走。耿某驾车在桐柏交通警察大队附近,发现王某勇驾驶x摩托车、被告人孙某驾驶电动车向唐河城方向逃窜,耿某遂电话告知王某、李某甲等人分头拦截。被告人孙某和王某勇发觉有人追赶后,孙某将电动车丢弃在公路上,乘坐王某勇驾驶的摩托车逃跑到马振扶街X路口时,发现有人驾车追赶,二人再次弃摩托车徒步逃跑,后被告人孙某被李某甲等人及闻讯赶来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车均已退还给被害人。

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6600元、电动车价值1886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对结伙先后两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时间、地点及其经过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孙××对被盗时间、车辆特征及价值的陈述,且有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退赃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车辆当场已被追退,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郜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