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东营分行。
代表人栾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利津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由被告土地管理所担保,被告财政所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8月31日两次从原中国银行利津县支行贷款38万元和20万元,共计58万元。截止2000年12月20日,尚拖欠本金(略).57元,利息10.98万元,本息合计(略).57元。财政所和土地管理所系被告的职能部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辨某,原告所诉属实,但是鉴于被告的履行能力,请求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被告对原告所诉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国银行利津县支行已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已由本案原告中国银行东营分行承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利津县X乡人民政府所欠原告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借款本息(略).57元,被告于2001年8月10日前偿还12万元;于同年11月30目前偿还18万元;于2002年8月10日前偿还12万元;余款(略).57元及利息,被告于2002年11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利津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帆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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