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XX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告人张X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某株洲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某株洲县X镇汤园坳x,现住株洲市X村x;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0年12月3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1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8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2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某株洲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某株洲市X区德政花苑x,现住株洲市X镇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1年3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非法制造、非法出售的发票罪,2011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2年1月17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XX、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XX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马X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马XX伪造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发票号码为(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卖给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明知是假发票继而又转卖给邓某(已死亡,另处理),邓某明知是假发票又在株洲市X区X街卖给吴某使用。被告人马XX获赃款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张X获账款人民币4500元。

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马XX伪造一张票面金额20万元、发票号为(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卖给被告人张X,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X明知是假发票继而又转卖给邓某,邓某明知是假发票又卖给吴某使用。

2011年6月,被告人马XX伪造一张票面金额为23.3万元、发票号码为(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卖给被告人张X,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X明知是假发票又转卖给邓某,邓某明知是假发票又卖给吴某介绍的周XX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XX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房间内搜出用于制作假发票的印章若干枚。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发票号码为(略)、(略)、(略)的发票为假发票。

被告人张X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XX。

2、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X使用赖某的身份证在株洲市X区X路京都商务酒店登记入住8818房,并提供毒品麻古与冰毒供自己与吸毒人员杜XX、吴X、刘X、唐XX、易XX以及被告人马XX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该房抓获上述人员,并当场搜出吸毒工具自制过滤瓶一只。经对上述人员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它明类毒品筛选试验,均呈阳性反应。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XX退赃人民币1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张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杜XX、吴X、刘X、唐XX、易XX的证言、证人曾某、赖某、吴某、周XX的证言、同案人员邓X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三张发票、传唤经过、抓获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开房记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发票鉴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马XX、张X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马XX、张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的规定,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且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指控被告人张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马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九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四条、第某百五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八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二、被告人张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已扣押被告人马XX作案工具伪造的印章十九枚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马XX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X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某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某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某款的规定处罚。

第某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某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