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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2009年12月23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被告人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分别在渑池县X乡X村西北方向的小涧疙瘩荒坡、林场村南的上疙瘩荒坡、林场村东后地的荒坡上架设“电猫”非法捕杀野兔三次,共捕杀野兔21只。其中非法获利231元,12只野兔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狩猎地点的笔录及现场照片、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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