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现下落不明。

被告:杨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周某乙实施了财产保全。本案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年11月4日,被告周某乙、杨某夫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现金60000元,银行转账9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00元,为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中的“周某乙”系被告周某乙的曾用名)。但从2011年2月份开始二被告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后二被告同意于同年5月9日前归还,但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且下落不明,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从2011年2月计算至同年11月,按照月利息1500元计算,2011年11月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

原告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二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5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的事实;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转账90000元的事实;3.鄞州区X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借条中的“周某乙”系被告周某乙的曾用名,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均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周某乙、杨某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周某乙、杨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均无瑕疵,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某陈某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周某乙、杨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已就借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期利息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乙、杨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周某乙、杨某支付原告陈某利息15000元(从2011年2月计算至同年11月,按照月利息1500元计算,2011年11月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诉讼费4945元,由被告周某乙、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略),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晓

人民陪审员翁志道

人民陪审员曹伟英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于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