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充,河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党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禹充、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8月23日,二被告借我现金2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二厘,该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党某经本院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党某于2008年8月23日借原告王某现金25000元,被告李某、党某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经原告追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党某之间民间借贷的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党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二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23日起,月利率1.2%)。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洪林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