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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丁治学依法独任审理。原告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1987年9月至2000年7月,分别生育长子周某乙×、次子周某乙×。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于2009年春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淡化,促使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并生育一双子女。现夫妻间虽出现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某全破裂。只要双方注重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定会有所改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乙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治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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