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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廖某乙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某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55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廖某乙,男,61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湖南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某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阳海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晓良和人民陪审员罗淑萍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晖担任记录,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彩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廖某乙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11月17日,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当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案,同年12月16日提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因之前的纠纷(廖某乙骂了廖某甲父亲是反革命)到被告人廖某乙家理论,双方言语不和争吵后发生扭打,廖某甲与廖某乙相互抱住推打。在推打过程中,廖某乙倒地,廖某甲在廖某乙身上踢了几脚,廖某甲在相互推打过程中亦被致伤。经法医鉴定,廖某甲、廖某乙均为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证人廖××、张××、廖××、林×、刘××、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病某、永兴县公安局公(永)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湖南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乙的证据不足;即使廖某甲伤害了廖某乙,亦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且廖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乙辩称:被告人廖某甲到他家实施伤害行为,他是被迫反抗,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乙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份鉴定不能作为认定廖某甲轻伤的依据;廖某乙的适度抗争行为应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廖某甲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且无悔过之心,其供述反复,不能认定具有坦白情节而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因被告人廖某乙之前骂了其父是反革命而到廖某乙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廖某甲与廖某乙拽住互殴倒地。廖某甲被随后赶来的其子廖某丙扯起后,又朝廖某乙身上踢了几脚。在互殴过程中,廖某甲与廖某乙双方均被致伤。当晚,廖某甲被送入永兴县中医院治疗(1月31日出院),诊断为左胸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廖某乙被送入资兴市中医院治疗(1月31日出院),诊断为左侧第9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甲第5-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经湖南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廖某乙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经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乙之伤被评定为玖级伤残。永兴县X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8日将廖某甲、廖某乙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廖××的证言证明:

(1)大概四五个月前,廖某乙写了份报告,在报告里诬蔑廖某丙祖父廖某成是反革命。廖某乙把报告送到了永兴、郴某、长沙各级政府。2011年1月27日,廖某丙夫妇及父母、叔父廖某丁一家三口和祖母在家吃中饭。吃到二、三点钟左右,廖某丙的父亲廖某甲对廖某乙写报告的事很气愤,说要找廖某乙说清楚,就往廖某乙家去了。廖某丙和叔父廖某丁怕出事,就随后跟去了。廖某丙先坐摩托车,离廖某乙家200米的地方下了车,廖某丁在廖某丙后面,他们走在廖某甲后面,相隔大概两、三百米左右。廖某丙父亲进了廖某乙家后,廖某丙和叔父在外就听见屋里蛮吵,走进去看到廖某甲和廖某乙二人在厨房抱着推来推去,然后看到廖某乙的妻子(张胜婆)用一把洋铲把往廖某甲左腰部打了一下。廖某丙和叔父上前劝架,把廖某甲和廖某乙拖开。张胜婆又用洋铲把在廖某丙的背上敲了两下,在头部左侧敲了一下。廖某丙转身对张胜婆说:“我是来劝架的,不是打架的!”张胜婆就没打了。然后,廖某丙和叔父把廖某丙父亲扯回家了。

廖某丙、廖某丁和廖某甲去廖某乙家时没有带任何东西,都是空手。他们在去廖某乙家途中没有遇到人。

(2)他们是空手去的。首先看到张胜婆手里拿把洋铲站在门口,廖某乙和廖某甲二人相互拉扯着倒在地上。廖某丙去扯父亲,张胜婆以为他是帮他父亲,就用洋铲敲了廖某丙几下。廖某丙扯起父亲后,廖某乙顺势站起来了。此时,廖某丁也赶来了,他看到张胜婆手里还拿着洋铲,先劝说她放下洋铲,接着又和廖某乙说了一番话,然后他们离开。看到廖某甲脸上被抓了几条血痕。廖某甲见廖某丙被张胜婆用洋铲敲打了几下,不服气,用脚踢了廖某乙几脚。

(3)第一次问话中,其讲是张胜婆用洋铲对廖某甲的左腰部打了,是记录错误。廖某丙刚进门时,看到张胜婆手里拿着一把洋铲,准备打廖某甲,被廖某丙劝住了。廖某丙到现场之前,不知张胜婆是否打了廖某甲。

2、证人张××2011年1月27日的证言证明:

2010年农历12月24日下午2时许,吃中饭时,她听到有人在踢她家的大门,就和廖某乙过去看,看见廖某甲、廖某丁、廖某丙3人来到她家。廖某乙就问:“谁这么凶,还踢我家的门。”廖某甲就说:“是我踢的,我今天还要打你。”廖某丁说:“打死了算我的事。”廖某甲掐住廖某乙的脖子,廖某丁手持铁棍朝廖某乙的腰上打了一下,廖某乙倒在地上。廖某丁说:“你还装死。”说完他又用脚去踩廖某乙的头部。廖某丁还冲到她家桌子旁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去捅廖某乙,被廖某丙抢了,并把刀折断了。后张××打110报了警。

3、证人廖××2011年1月30日的证言证明:

2011年1月27日中午12时许,廖××带着妻女到老家在母亲家吃小年饭,他一家和廖某甲一家都参加了。吃饭的时候,廖某丙说:“廖某乙还是在告状,还总说爷爷(已过世)是反革命。”廖某甲听了很心酸,流下了眼泪。因为他因父亲的事吃过很多苦,感触很大,加上席间又喝了酒,于是就说要到廖某乙家说理。廖××劝他不要去,他执意要去,一个人往廖某乙家去了,是空手去的。廖某甲刚走不远,廖某丙怕出事,跟着也去了。廖××也不放心,接着跟在廖某丙之后也往廖某乙家去。当他走到廖某乙家门口约40米远时,听到了廖某甲和廖某乙两人的吵闹声,估计他们两个已经打架了,就叫廖某丙赶快去劝架。廖某丙急忙冲进廖某乙家里,等廖××进了廖某乙的房子,已经看到廖某甲和廖某乙两人都倒在客厅里的地板上。当时,廖××还看见廖某乙的老婆手里拿着一把洋铲,准备打倒在地上的廖某甲,他赶紧说:“动凶器就要不得,会出人命的。”张胜婆把洋铲丢掉了。倒在地上的廖某甲喊痛,说左边肋部很痛。廖××和廖某丙连忙扶起廖某甲。然后,廖××对廖某乙两口子说:“你们要告状也要先跟我同一下气吧。”廖某乙(一直躺在地)说:“你们跟我说过吗(他和廖某春校长吞吃红宝书的事)。”廖××知道和廖某乙说不清了,就和廖某丙扶着廖某甲回家了。

廖××没有亲眼看廖某甲与廖某乙动手打架,等他进屋后,廖某甲与廖某乙已经倒在地上了,应该是他们二人互相殴打造成的。当天晚上,廖××开车到鲤鱼塘,把廖某甲接到永兴中医院作了检查,经CT检查,发现廖某甲肋骨断了两根。当晚廖某甲就住院治疗了。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证明:

(1)廖某乙总是叫廖某甲的父亲反革命,4个月前他还到永兴和郴某去告状。廖某甲到廖某乙家去问他是为什么,要他给个说法。廖某甲到廖某乙家跟他讲理,廖某乙就一把抓住廖某甲的前胸衣领,张胜婆则叫廖某乙打死廖某甲。廖某甲就抱住廖某乙的头,两个人一起滚到了地上。张胜婆在旁边拿起一根棍子,边叫廖某乙打死廖某甲,边拿起棍子打了廖某甲左前胸一下。后来廖某甲儿子过来了,廖某乙、廖某甲两个放开,从地上爬起来。

(以上系廖某甲2011年1月27日的供述)

(2)廖某甲先去的廖某乙家,廖某丁和廖某丙到的时候,已打完架了。三人都是空手去廖某乙家的。

(以上系廖某甲2011年2月28日的供述)

(3)2011年1月27日那天,廖某甲到廖某乙家论理时,是廖某乙用拳头打断了他左侧肋骨造成轻伤的。当时就是廖某乙动手打了廖某甲,其他的没有谁动手了。

(以上系廖某甲2011年3月2日的供述)

(4)那天到廖某乙家,他家大门是关好的。廖某甲用力敲了门,声音比较响,廖某乙开的门。廖某甲进门之后,对廖某乙说:“你答应我一个月的时间给我一个答复(告状说廖某甲父亲是反革命的事)。”廖某乙说廖某甲声音怎么那么大。还没说几句,廖某乙一把抓住廖某甲的衣服,廖某甲也抓住廖某乙的衣服,廖某乙另一只手对着廖某甲打了一拳,打在左前胸,当时没感觉怎么痛,只是左边有肋骨在走动时会啪啪地响,所以也没有在意。然后他们俩就拉在一起互相动起手来,两个人都摔倒在地上。不久,廖某丙和廖某丁一先一后进了廖某乙家。廖某丙扶起廖某甲,廖某甲感到肋部有气痛,觉得不服气,就踢了廖某乙(当时他还躺在地上)几脚,是踢在他身上,踢了几脚后,还在廖某乙头部踩了一脚。然后,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丁离开了廖某乙家。

廖某丙和廖某丁来的时候都是空手,廖某丙和廖某丁没有动手打廖某乙。廖某丁讲了几句话,具体说些什么话,就搞不清了。廖某丙说他在廖某乙家看见一把水果刀,怕出大事,就将水果刀折断了。

(以上系廖某甲2011年3月9日的供述)

5、被告人廖某乙的供述证明:

(1)去年农历12月24日(公历1月27日)中午2点多钟,廖某乙和妻子张胜婆刚从资兴七里镇赶集回家,吃了点饭,没吃饱,正准备去下点面条。此时,廖某甲一个人空手来到廖某乙家里,见到他就气势汹汹地说:“你这个东西,哪是个人。”说完就冲上来抓住廖某乙的衣领扯打起来。廖某乙也不示弱,推了廖某甲几下,两个人互相扯打起来。过了一阵,两个人就散开了。2、3分钟后,廖某丙(廖某甲的儿子)和廖某丁(廖某甲的弟弟)也来到了廖某乙家里。廖某丙手里拿着一个铁质工具,样式从来没见过,一个圆柱体,圆直径10厘米左右。他们两个来了之后,廖某丁说:“给我打。”廖某甲立即从廖某丙手里抢过那个铁质工具对着廖某乙的面横扫过来,打在廖某乙左边肋骨处。廖某乙倒地后,廖某丁还不解气,他上来用鞋踩在廖某乙的脸上,用力磨了几下,廖某乙的头被磨得都脱了皮,耳朵也肿了起来了。之后,廖某乙叫张胜婆打电话把女儿廖某丽叫回来,电话里廖某丽叫她母亲打110报警。廖某丁说:“110算个卵,来了也没什么用。……”然后,廖某丁看见桌上有把水果刀,就拿刀来刺廖某乙,被廖某丙拖住,把刀也扯断了。之后,廖某丁叫上廖某甲、廖某丙,带上那个铁质工具走了。廖某乙没有打他们。是张胜婆打的110。

廖某乙到资兴市中医院治疗,经检查,他的左边第9根肋骨骨折。

(以上系廖某乙2011年2月12日的供述)

(2)2011年1月27日,首先是廖某甲进了廖某乙的家门,接着和他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二三分钟后各自散开。此时,廖某乙和廖某甲都没有什么明显的伤情。之后,廖某丁和廖某丙也来了廖某乙家,廖某丙手拿一个铁工具。廖某丁来了后说:“给我打。”接着,廖某丁从廖某丙手里接过铁质工具将廖某乙打倒在地。廖某丁还不解气,拿着廖某乙家水果刀想要杀死廖某乙,被廖某丙抢下。之后,廖某丁在廖某乙脸上踩了几脚,把他脸踩破了,又威胁几句,才离开他家。

廖某乙的伤是廖某丁殴打造成的,廖某乙不知道廖某甲的伤情是怎么来的,廖某乙夫妇都未打廖某甲。

(以上系廖某乙2011年3月2日的供述)

(3)廖某乙左侧肋骨的伤,是在廖某丁到他家后,廖某丁叫廖某甲打的情况下,廖某甲用铁质工具往廖某乙左侧肋骨处打了一下造成的。因在第2次的问话中,派出所拿出廖某甲的法医鉴定,廖某乙和妻子张胜婆、女儿廖某丽看到后,觉得心里不服气,几个人商量:廖某乙没打伤廖某甲,都乱搞得出个轻伤鉴定,自己就也说乱的。所以廖某乙就说是廖某丁打伤廖某乙的左侧肋骨。

(以上系廖某乙2011年3月9日的供述)

(4)打架那天,廖某乙家只有廖某乙和妻子张胜婆。廖某甲一进廖某乙家的门,就抓住廖某乙的衣领,廖某乙就反抗,互相推搡。后廖某甲打了廖某乙的腹部,廖某乙才倒地。廖某乙与廖某甲一直是面对面的,张胜婆要打廖某甲,也只能是打廖某甲的背部,不可能打在他前胸腹部。廖某乙倒地时,廖某丁、廖某丙已经在廖某乙的家,张胜婆也没机会打廖某甲。

当时,廖某乙与廖某甲推来推去。然后,廖某甲用双手抱住廖某乙的头部,往下按。廖某乙没有廖某甲力气大,就弯了腰,廖某乙的头部在他胸腹位置。此时,廖某丙进了廖某乙家,将他们两个扯开,他们就站开了。然后,廖某丁走了进来,喊廖某甲打,廖某甲才在廖某乙左肋部打一下,廖某乙才倒地。

(以上系廖某乙2011年4月6日的供述)

6、证人林某证言证明:

(1)林×系永兴县中医院外科医生。

2011年1月27日,他接诊了一位鲤鱼塘名叫廖某甲(男,55岁)的病某。经诊断,廖某甲有肋骨骨折的症状,左肋骨7至9根前,有一处5X4CM左右的青紫瘀伤,是外力所致,但应该是钝性某。廖某甲当时的症状表现为胸闷、脸色较差、呼吸有点困难。后来林某结合CT诊断,认定为廖某甲左侧第7、第9两根肋骨骨折。廖某甲在医院住了四天院后,说自己没钱了,就出院了。

(以上系林×2011年3月14日的证言)

(2)他只能从CT片上看出廖某甲有肋骨骨折,具体认定是第几根肋骨骨折,他是以CT室的诊断为准。廖某甲的肋骨骨折,没有骨痂形成,是新伤所致。永兴县中医院所做的CT与郴某市人民医院的三维CT检查认定廖某甲肋骨骨折的具体根数有误差,是与CT室和阅片有关。

(以上系林×2011年6月13日的证言)

7、证人刘××2011年3月14日的证言证明:

刘××系永兴县中医院CT室医生。

廖某甲的肋骨骨折,是新伤所致。永兴县中医院所做的CT是平扫CT,郴某市人民医院的三维CT比平扫CT效果好,看得更清,其认定是第5-7根肋骨骨折的结论更准确。两地检查认定廖某甲肋骨骨折的具体根数有误差,与检查的仪器有关,出现误差是常见的现象。

8、证人王××2011年3月16日的证言证明:

王××系资兴市中医院骨外科医生。

廖某乙是他前一段时间的一个病某,当时给他做了全身的检查,他左胸部第九根肋骨断了,就断了一根,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廖某乙也有断了2、3根肋骨的可能,因为他们医院拍CT的仪器不是很先进,拍不出三维立体效果。郴某市有些医院可以拍三维CT,以前他也碰过在他们医院拍的CT与郴某的医院拍的CT结果不一样。

9、医院检查报告单、病某证明:

(1)廖某甲(男,55岁),2011年1月27日经永兴县中医院CT检查(医师:刘某军),左胸多根肋骨骨折(7、9根左侧肋)。病某记录:患者廖某甲(男,55岁,农民),因被他人打伤致胸痛入院,左胸前中部见5X4CM皮肤青紫区,左胸部触痛明显,CT示左多处肋骨骨折;出院诊断,左胸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2)廖某乙(男,60岁),2011年1月28日,廖某乙在资兴市中医院,经X光检查,考虑左侧第9后肋骨骨折;经CT检查,左侧第9肋骨改变、骨折可疑。入院记录、出院诊断:左侧第9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10、法医鉴定书证明:

(1)2011年2月15日,永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对廖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公(永)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廖某甲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2011年3月23日,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对廖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三维CT扫描,认定是第5-7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廖某甲因钝性某力造成左侧第5-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3)2011年2月18日,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对廖某乙之伤进行鉴定,2011年1月31日经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CT扫描,诊断为第9肋骨骨折;2011年2月21日经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CT三维重建扫描,诊断是第9-11肋骨骨折。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郴某诚所【2011】临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廖某乙因钝性某力造成左侧第9-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玖级伤残。

(4)2011年5月11日,湖南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湖南某人民医院的CT三维扫描,诊断:胸部左侧第9、10肋腋段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可,并见骨痂形成;提示左侧第9、10肋骨陈旧性某折,符合钝性某力作用损伤形成之特征。湖南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廖某乙外伤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廖某甲、廖某乙受伤的情况。

12、到案经过证明:永兴县X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8日将廖某甲、廖某乙刑事拘留。

13、户籍证明证实廖某甲、廖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于2011年1月27日在互殴中均造成肋骨骨折的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相互谅解,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对双方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廖某已兵已自愿赔偿廖某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肆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收条附卷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乙的事实问题。经查:证人廖某丙、廖某丁的证言及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均证实廖某甲、廖某乙两人有互殴的情节,次日廖某乙在资兴市中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廖某乙及其妻子张胜婆曾述称系廖某丁打伤廖某乙,后又被廖某乙否定;故无充分证据证实除廖某甲之外,另有人参与殴打廖某乙。前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廖某乙之伤系廖某甲造成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甲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乙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廖某乙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甲的事实、正当防卫、廖某甲的鉴定意见效力的问题。经查:(1)证人廖某丙、廖某丁的证言及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均证实廖某甲、廖某乙两人有互殴的情节,无第三人参与殴打;廖某丙、廖某甲曾述称系张胜婆打伤廖某甲,后又被廖某丙、廖某甲否定;被告人廖某乙虽一直否认自己及妻子张胜婆打过廖某甲,但廖某乙供述只有他和廖某甲两人有互相扭打行为;廖某丁的证言、廖某甲的供述,均证实廖某甲在案发现场即喊左边肋部痛;当晚,廖某甲被送入永兴县中医院,诊断为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是新伤所致;前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廖某甲肋骨骨折系廖某甲与廖某乙互殴过程中造成的事实。(2)被告人廖某甲到被告人廖某乙家论理,双方争执几句就扭打在一起,另从廖某乙“我也不示弱,推了他几下,两个人互相扯打起来”的供述,亦足以证实廖某乙存在与廖某甲互殴、具有不法侵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廖某乙与廖某甲互殴的行为,因不具防卫意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3)被告人廖某甲被送入永兴县中医院治疗,医生结合CT片诊断系肋骨(第7、9肋骨)骨折,是新伤所致。永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依据永兴县中医院的诊断,对被告人廖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廖某甲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郴某市科诚司法鉴定所依据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维CT扫描,认定廖某甲是因钝性某力造成左侧第5-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主治医生及CT室医生均说明出现诊断误差与仪器和医生看片有关;廖某乙在资兴市中医院(第9肋骨骨折)、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第9肋骨骨折、第9-11肋骨骨折)、湖南某人民医院(第9、10肋骨骨折)的四次不同诊断结论,亦验证了医生判定肋骨骨折的具体位置出现误差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永兴县中医院和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均诊断被告人廖某甲是因钝性某力造成左侧肋骨骨折,法医鉴定所据此评定廖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廖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廖某乙故意伤害被告人廖某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份鉴定不能作为认定廖某甲轻伤的依据,廖某乙的适度抗争行为应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廖某甲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问题。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符合坦白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提出廖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因琐事互相殴打,并均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廖某乙主观上具有与对方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互殴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轻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廖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廖某乙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廖某甲引发并激化矛盾而酿成,故对被告人廖某乙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廖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的规定,对被告人廖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阳海盛

审判员李晓良

人民陪审员罗淑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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