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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曾庆明、杨某、邱祥起、钟旭文(均已判刑)、陈某权(另案处理)六人在(略)X村密谋外出抢劫。由曾庆明提出到港口区X村戚某的小卖部实施抢劫,其他人表示同意,并由曾庆明进行分工。当晚,六人携带从杨某家中拿的四把铁管及一把牛角刀骑摩托车到达被害人戚某的小卖部外时用衣服将头蒙住。遂由杨某以买汽油为名骗被害人戚某开门后,曾庆明、杨某冲入小卖部的外室,二人分别用铁管对被害人戚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陈某协助曾庆明将被害人戚某压制住。后曾庆明、陈某兴进入小卖部的内室对被害人刘某英(戚某的妻子)进行殴打,并从被害人戚某夫妇的内室床头处搜到人民币7000多元及八张定期存单。随后,被告人陈某与曾庆明等人一同用自行车橡胶内胎将被害人戚某的手脚绑住,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一同逃离现场,在防城三官坑附近分赃。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700元赃款。八张定期存单被曾庆明丢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戚某、刘某英的陈某,同案犯曾庆明、杨某、邱祥起、钟旭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入户抢劫被害人戚某夫妇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参与将被害人戚某压制和捆绑,发挥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韦旭芳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唐国建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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