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韦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XX,男,汉族。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韦XX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韦XX在武隆县城“皇釜肥牛”与人吃饭并喝酒后,驾驶渝x号小型汽车预从武隆回重庆市区,在武隆上高速时上错车道,向渝湘高速黔江方向行驶,后被高速路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沿路追击发出让其停车的信号,其未予理睬,继续向前行驶,后驾驶该车撞向双通处设置的防撞沙袋,撞破沙袋后继续向前行驶,停至黔江区X街道入口处外约两公里处。随后,高速路执法人员将韦XX带至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正阳平台,2011年10月14日3时,正阳平台民警将其带至黔江区中医院抽取4毫升血液。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韦XX赔偿了所造成的相关损失4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韦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焦XX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案涉案照片;到案情况说明;委托书及鉴定结论;提取笔录;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且已赔偿了相关损失,系初、偶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生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黄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被告人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