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与湖南某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男,52岁。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某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津市市孟姜女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蔡某与被申诉人湖南某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原名湖X车车桥厂,2008年2月更名为湖南某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某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某车车桥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本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蔡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了(2003)常立民监字第X号通知书,驳回了蔡某的再审申请。2010年7月12日,蔡某向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湘高法访字第X号致函本院,将本案交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蔡某所提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