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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某机关福建省南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之女。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健,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南某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间,被告人黄某乙的妹妹黄某×与被害人张××未婚同居。2003年5月底,张××没有回到黄某×租住的武夷山市中洲X号出租房,怀有身孕的黄某×因找不到张××,遂叫胞弟黄某贵(已判刑)一起帮助寻找。同年6月3日5时许,黄某×与黄某贵在武夷山市综合农场小学工地林某的暂住处找到张××,并强行将张某至黄某×的租住处,向张××提出:要么结婚,要么由张××拿出二千元用作堕胎和营养费用。张××称:没有钱,也没办法。6时30分许,张××的朋友林某、李某担心张某事,亦来到黄某×租住处劝二人好好商量。期间,被告人黄某乙获悉此事赶到该处,并将张××按在床上殴打,林某、李某上前劝阻时,林某也被黄某乙打。此时,黄某贵用拳打张××的头、面、胸等部位,张××被打后逃出房间,黄某贵、黄某乙二人前后追出,张某到走廊转弯处摔倒,起身后继续往楼下跑,黄某贵从二楼追打张××至楼下。后张××跑到公某时摔倒,黄某贵还追上前踢了张××二脚,后又捡起一水泥块,因他人劝阻而砸中张某小腿。随后黄某乙、黄某贵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因右颞顶部受外力作用造成脑挫伤、硬脑膜下血肿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2011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黄某丁与张某戊分别系被害人张××的父母、女儿,均为农村居民。张某丙、黄某丁共生育6个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还查明,2005年在审理同案犯黄某贵故意伤害张××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黄某丁、张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共计167925元,一审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判决,判处黄某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1276.79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还应赔偿99276.79元。

上述事实,有公某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03年6月2日晚饭后,张××说和黄某×吵架,要在其住处过夜。次日6时许,黄某×与黄某贵及一名男子到其住处,二名男子把张××拉走,黄某×跟在后面。后其和李某到张××的住处,见张××、黄某×,黄某贵及一名女子正在讲话,突然从外面冲进一名胖胖的男子,将张××按倒在床上打,其上前劝架被打,黄某贵亦打张××。后其与李某出来报警,不久张××跑到路上自己摔倒,后有人过去踩张某胸部,还捡起一块石头要砸张××,被劝住。

2、证人周某己、杨某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5时许,黄某×及二名男子到武夷山综合农场小学工地的一个房间,把张××拉出来,一男子跑过来抓住该男子的肩膀,黄某×及另一男子跟在旁边,往综合农场方向走。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约6时许,其接到林某电话称,早上张××被舅子几个人带走,现在不知道如何。二人到张某处时,见张××、黄某×、黄某贵,黄某×,大家正在讲话,从外面冲进一个胖胖的,约40多岁的男子用拳头打张。其和林某劝架时,林某还被打了一下。二人退出房间报警,不久张某跑出来,自己跌倒在路边,黄某×和黄某贵在后面追。黄某贵还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要砸张,被劝后砸到张某脚上。

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03年6月2日晚在其妹黄某×住处睡觉,次日早上,见其弟黄某贵、黄某×、张××回来,脸上都很不高某。黄某×讲怀了张××的孩子,向张某二千元,张某肯。这时张××的二个朋友进来,之后其兄黄某乙也到了,不久听到房间里有打架的声音。见黄某贵和张××在房间里打架,黄某贵用拳头打张,张某鼻某被打出血后往外跑,黄某贵、黄某×、黄某乙和其追赶出去。张某出后摔倒在路上,黄某贵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被劝后石头砸到张某脚上。

5、证人周某己证言,证实案发当日6时30分许,其见租住在楼上的一个女子(黄某×)同居男友(张××)被她的弟弟(黄某贵)用拳头殴打,从二楼一直打到一楼楼梯处的卫生间,黄某贵一手抓住张,一手朝张某部猛打,张某脸和鼻某都流血,旁边还有二女一男跟在后面,张某扎跑到市五里医疗所门口,黄某贵又打了张某拳,张某到门口马路边就摔倒了,黄某贵又上前踢了二脚,然后往中洲市场方向走,走了十几米,又在路边捡起一水泥块朝张某脚砸去。

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租住在黄某×隔壁一年多,黄某一个做泥水工的外地男人住在一起。案发当日6时许,听到隔壁吵架、打架的声音,见住隔壁的男子先从房间跑到走廊,在转弯处还摔了一跤,起身后又往楼下跑,隔壁住的女的还有二男一女也追出来要打那个男子,后男子摔倒在马路边。

7、证人严某证言,证实张××与黄某×租住在其隔壁。案发当日6时许,听到隔壁吵架的声音,后见张××的二个同乡来了10分钟便匆忙离开,过了4、5分钟张××亦跑下楼,黄某×的一个兄弟(约30岁,身高1.7米,中等身材)在后面追,张××跑到路上便摔倒了。

8、证人彭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7时许,其听到二楼有打架的声音,后见与黄某×同居的男子一拐一拐地跑下楼,黄某×与弟弟黄某贵追出来,还有一男一女跟在后面,黄某×和黄某贵边追边用拳头打,男子跑到中洲X号牙科店斜前方的路上就跌倒,黄某贵还用脚踢,后又拾起一块砖块要砸男子,被劝住。

9、证人龚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6时30分许,其听到隔壁有打架的声音,大约十几分钟后,住在隔壁的男子从巷子跑出来,后面有二名男子追出来,被打的男子脸上有血,走路摇摇晃晃,跑了十几步就跌倒在地,追赶中年纪较轻的男子(黄某贵)踢了该男子一脚,又用脚踩他的胸部,还拾起一块水泥块砸他的脚。

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7时许,其听到租住在二楼的一男一女房间有打架的声音,后租住的男子跑下楼,跟在后面追下来的有男有女,其中一男子追上后用拳头打了租住的男子嘴角处,被打的男子又往马路上跑,一会就仰面跌倒在地,一个三十多岁的追赶男子拾起一块水泥块砸他。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6时30分许见租住在中洲X号X楼中间的男子躺在马路上,眼睛、鼻某、嘴巴都是血,与该男子同居的女子及另一女子往对面巷子跑,其报警。

12、同案犯黄某贵供述,证实张××与其姐黄某×在案发前同居一年多,住在市区中洲加油站边的民房里(中洲X号),案发前的二天,黄某×打电话说,张××自从得知她怀孕后,就不见了,叫其帮忙找。案发当日上午6时许,其与黄某×及一黄某车夫在综合农场边的工地工棚里找到张××,带到黄某×租住处。过了一会,其兄黄某乙和大姐黄某×都来了。其问张××是不想和黄某×好了,把孩子打掉,还是赔钱,张某没钱,后双方发生争吵。约8时许,张某离开,他们不肯,张某电话叫来两个人。张某在椅子上,其冲过去用拳头朝张某头部、身上乱打,其兄黄某乙乱打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就退出去了,张某打之后便往外跑,跑到外面的马路上摔倒了,其追上去捡了一个大石块,朝他脚上砸去,但没砸到。还证实其26岁,比黄某乙高,黄某乙40多岁,比其更胖。

13、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贵因该起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1276.79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还应赔偿99276.79元。

14、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市民广场附近被抓获。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记载、显示现场位于武夷山市中洲X号二楼中段的黄某×租住处,现场地面遗留多处血迹。

16、武夷山市公某局(2003)武公某技医第X号张××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分析: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表皮脱落,均为钝物作用造成,属轻微伤;2、右颞顶部头皮下血肿伴右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硬脑膜下血肿、右颞顶叶脑挫伤,为一次性作用造成;3、左颞顶部皮下出血斑,为钝物作用造成;4、死者终因右颞顶部受外力作用造成脑挫伤、硬脑膜下血肿引起脑疝死亡。结论:死者系右颞顶部受外力作用造成脑挫伤、硬脑膜下血肿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属他杀。

17、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3年6月3日6时许,妹妹黄某×到其家里说:“‘娇子’(黄某×)怀孕了,她男朋友(张××)躲起来不想负责任,现在被黄某贵找到带回‘娇子’住的地方了,你等等也过去看一下吧。”其做哥哥的肯定是要帮妹妹做主的,教训张,让张某责任。吃完饭后其到黄某×租住处,到门口听见黄某贵对张××说:“要不你就拿几千块钱来给我姐姐堕胎用,要不就回来和我姐姐好好的过日子,如果想不负责任就揍你。”张××说没钱,又不想和其妹继续过日子,其听了很生气,就冲进去把张××推倒在床上,用手打了张某下,大家就过来劝了,黄某贵还说:“先不要打,要是真要打也不用你动手。”黄某贵还推了张某二个朋友,他们就跑到外面报警了。黄某×坐在边上一直哭,黄某贵冲上去打张,张某打跑出门去,他们就追了出去,张某下楼时摔倒两次,张某到马路上就摔倒在地,黄某贵捡起一块石头想砸张,被劝后砸了张某边。他们见张某在地上不会动了,便都逃了。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辨认出被害人系张××。

1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提供的张某丙、黄某丁、张某戊户籍证明等书面材料,证明三原告人家庭、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在质证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帮助处理其妹黄某×与被害人张××之间的纠纷时,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某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兄长的被告人黄某乙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起了较大作用。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某乙辩称其仅打张××肩膀一下,以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乙仅打张××一记耳光,没有殴打张某头部,亦未追打张,张××在跑下楼时曾摔倒二次,不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黄某乙定罪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乙首先动手将张××按倒在床上殴打,劝阻人也遭其打,后同案犯黄某贵亦对张某行殴打,张××被打后逃出房间,黄某贵、黄某乙先后追出,张某走廊转弯处摔倒,黄某贵一路殴打被害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该节事实分别有被告人黄某乙、同案犯黄某贵的供述,以及证人林某、李某、黄某×、周某己、陈某、严某、彭某、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张××尸体检验报告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被害人张××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罪责。虽然无法区分被害人张××头部的致命伤系谁的具体行为造成,但从被害人头部损伤的部位及摔倒时周某己的环境分析,不可能系摔倒时碰撞所致。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与黄某×非法同居并致其怀孕,但被害人张××在案发当天既无过激的言词,亦无实施具体的打斗行为,而被告人却采取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对张××亲属进行赔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一般;且归案至今并未给予被害人亲属任何赔偿。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黄某丁、张某戊诉请的丧葬费、处理丧后事宜所支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理部分,在审理同案犯黄某贵案中,按照当时的标准及实际情况,业已作判决,且属过去已发生的事实,故依法不再予以重复支持。被告人的代理人对此的答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除黄某贵案已确定的数额外,鉴于经济发展,人均纯收入及人均年生活消费实际支出亦在不断提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也相应增加,对增加部分予以支持。按照上一年度我省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426.8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498.33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为36654元(其中张某丙5498.33元×14年÷6人=12829元,黄某丁5498.33元×17年÷6人=15578元,张某戊5498.33元×3年÷2人=8247元),比黄某贵案所确定的20101.45元增加了16652.55元,增加部分予以支持;诉请的死亡补偿费确定为7426.86×20年=148537元,比黄某贵案所确定的81787.6元增加了66749.4元,增加部分予以支持。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增加了人民币83401.95元,增加原因是由于被告人黄某乙在逃没有归案引起的,故被告人黄某乙除了应对黄某贵案所确定的赔偿数额111276.7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还应自行承担因标准变化而增加的经济损失83401.95元。故被告人的代理人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黄某丁、张某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401.95元,并对黄某贵案所确定的经济损失111276.79元(含已支付1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上诉人黄某乙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张××致其死亡与事实不符,本案仅黄某贵对被害人张××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2、对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计算应按黄某贵一案确定的赔偿标准,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因标准变化而增加的经济损失83401.95元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愿意积极对被害人张××的家属进行赔偿。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2、对附民部分依法改判上诉人仅对黄某贵一案所确定的经济损失111276.79元(含已支付1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属实。

关于上诉人黄某乙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张××致其死亡与事实不符,本案仅黄某贵对被害人张××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乙先动手将张××按倒在床上殴打,当李某、林某上前劝阻时也遭其打,被害人张××被打后逃出房间跑下楼时,上诉人也和黄某贵等人一起在后追赶致张某倒,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某后果。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黄某乙、同案犯黄某贵的供述,以及证人林某、李某、黄某×、周某己、陈某、严某、彭某、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张××尸体检验报告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与黄某贵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黄某乙提出其没有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张××致其死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黄某乙提出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计算应按黄某贵一案确定的赔偿标准,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因标准变化而增加的经济损失83401.95元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事发2003年6月,同案犯黄某贵2005年4月被缉拿归案,而上诉人逃跑八年后才于2011年6月被抓获归案,这八年的时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收入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之相应的,上诉人应当连带承担的被害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也相应增加,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逃跑而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上诉人理应对被上诉人因此增加的损失部分承担法律责任,其上诉提出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计算应按黄某贵一案确定的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某合理的民事原则,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此减轻其法律责任,因此,上诉人关于该部分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予以维持。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首先动手、在被害人逃离现场时又进行追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较大作用。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一审法院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上诉人关于其没有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被上诉人增加的损失由其赔偿没有依据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珍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代理审判员林某斌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韩静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某、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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