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某某分行因与被告宋某、周某丙、某某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分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代表人陈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被告宋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被告周某丙,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原告某某分行因与被告宋某、周某丙、某某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分行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346元,减半收取4673元,由原告某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杨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静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