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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府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三宝、代理检察员贾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武某伙同梁军、任晋彦(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榆林市第一医院停车场内,由任晋彦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干扰被害人杨某所驾驶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锁车信号,武某望风跟踪受害人,梁军潜入车内,从该车副驾驶座下盗得一个棕色男士夹包(经鉴定价值234元),内有现金110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7650元)及部分票据。后三人将赃款用于购买作案交通工具白色捷达车(陕x,已被失主领回)一辆,手机和夹包由梁军占有,现已追缴返还受害人。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武某伙同梁军、任晋彦窜至府谷县金利源宾馆门前的停车场,由武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干扰受害人许晋才所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锁车信号,梁军负责望风,任晋彦潜入车内,从该车后座上盗得两个黑色挎包,内有现金61500元,许晋才本人警察工作证、部分票据等。武某、任晋彦各分得赃款17000元,剩余赃款由梁军挥霍,其他物品丢弃。并提交了失主的报案材料及谈话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武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武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开车望风,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单亲家庭,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武某伙同梁军、任晋彦(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榆林市第一医院停车场内,由任晋彦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干扰被害人杨某所驾驶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锁车信号,武某望风跟踪受害人,梁军潜入车内,从该车副驾驶座下盗得一个棕色男士夹包(经鉴定价值234元),内有现金110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7650元)及部分票据。后三人将赃款用于购买作案交通工具白色捷达车(陕x,已被失主领回)一辆,手机和夹包由梁军占有,现已追缴返还受害人。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武某伙同梁军、任晋彦窜至府谷县金利源宾馆门前的停车场,由武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干扰受害人许晋才所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锁车信号,梁军负责望风,任晋彦潜入车内,从该车后座上盗得两个黑色挎包,内有现金61500元,许晋才本人警察工作证、部分票据等。武某、任晋彦各分得赃款17000元,剩余赃款由梁军挥霍,其他物品丢弃。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2次盗窃财物数额价值共计80384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许晋才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同案犯梁军、任晋彦的证明、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大队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属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武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作用地位基本相同,无需区分主、从犯。对其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武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判处被告人武某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庭审中查明的赃款615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许晋才,赃物男士夹包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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