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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诈骗罪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某X某X某X某X某X某,福建省安溪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女,生于19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某X某X某X某X某X某,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武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甲先后设立“亚星摩托车某”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出售摩托车某息,以低价出售摩托车某诱饵,通过客户电某和QQ聊天方式,诱导他人购买摩托车,以收取运费等为由逐步诱骗他人将现金存入其提供的“余天全”等银行帐户上,骗取他人钱财。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又邀约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诈骗,先后骗取李某等74人的人民币1945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甲系主犯,郑某某系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未提出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在诈骗中实施的是取款行为,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于2010年1月20至3月1日以及2010年12月,与郑某某回家订婚,未参与诈骗,其中18800元不应计入陈某甲诈骗数额。本案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QQ聊天方式进行的口头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某进行的诈骗,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某某不成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在三年以下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郑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在2010年3月前未实施诈骗行为、2010年12月期间与陈某甲回家订婚,也未参与诈骗,故其中658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且郑某某系从犯,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甲(在逃)在X某省惠州市X某塘吓星运花园租住一套房屋,并购买了专用手机、电某、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在网上注册了专用QQ用户,先后设立“亚星摩托车某”、“至诚摩托车某”、“兴隆摩托车某”、“鼎胜摩托车某”、“顺远摩托车某”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出售摩托车某信息。以低价出售摩托车某诱饵,通过客户电某和QQ聊天方式,诱导他人购买摩托车,然后以收取运费、货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该车某走私车某要付某全保证金等为由,逐步诱骗他人向其提供的“余天全”、“张某”、“卢微”、“张某峰”、“麦艺峰”等银行帐户内汇款。于2009年9月骗取李某现金3100元、张某现金4800元、周某现金500元;同年10月,骗取付某现金3200元、吉某现金400元;同年11月,骗取代某现金3100元、徐某现金1700元、罗某X某金2100元、吴某现金2900元、杨某现金3300元;同年12月,骗取唐某X某金400元、侯某现金400元;2010年1月,骗取王某现金4100.5元、丁某现金3200元、韦某现金2800元、李某现金4300元、李某X某金2900元、代某现金3700元、宗X某现金400.5元、徐某现金400元;2010年2月,骗取李某X某金2600元、赵某现金400元、王某X某金4900元、陆某现金400元。共计诈骗56001元。

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其摩托车某站需人管理,邀约被告人郑某某共同参与诈骗,并采取同样方式,骗取沈某X某金3200元、孟某现金4400元、雷某现金1300元、李某X某金6200元、秦某现金2500元、熊某现金6800元、樊某现金2500元、曹某现金2400元、王某现金2400元;同年4月,骗取付某现金400元;同年5月,骗取陈某乙X某金4700元、佟某现金400元、陈某乙现金400元、孝某现金301元、马某X某金4100元、姚某现金2500元、刘某X某金5100元、肖某X某金3580元、刘某X某金401元;同年6月,骗取X某现金3400元、刘某现金400元、李某现金3000元、王某乙现金403元、赵某现金1000元。2010年7月,骗取张某现金400元、万某现金400元、李某甲现金400元、李某X某金4000元、王某X某金6000元、尹某现金4300元;同年8月,骗取王某甲现金5500元、唐某现金3700元、肖某现金400元、朱某现金400元、宋某现金500元;同年9月,骗取晁某现金400元、赵某现金4200元、郑某X某金5200元、王某X某金5000元、李某X某金6800元、崔某现金5500元、罗某现金300元、马某X某金400元、沈某现金400元;同年10月,骗取陈某乙X某金2200元、程某现金2400元、宋某3600元;同年11月,骗取许某2682元;同年12月3日-7日,骗取李某X某金3800元、谭某现金4800元。共计诈骗135467元。被告人郑某某按诈骗金额的10%分赃。

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74人,共计金额191468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诈骗50人,共计金额13546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1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代某。

上这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09年5月,陈某乙甲邀约其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摩托车某息诈骗。同年6月,二人在X某省惠州市X某塘吓星运花园租用一套房屋,并准备了作案专用手机、电某和注册QQ等,先后设立“亚星摩托车某”、“至诚摩托车某”、“兴隆摩托车某”、“鼎胜摩托车某”、“顺远摩托车某”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出售摩托车某息,以低价出售摩托车某诱饵,通过客户电某和QQ聊天方式,诱导他人购买摩托车,然后以收取运费和货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该车某走私车某要付某全保证金等为由诱骗他人向其提供的“余天全”、“张某”、“卢微”、“张某峰”、“麦艺峰”等银行帐户内汇款,骗取他人钱财。2010年3月,其与陈某乙甲设立的网站人手不够,其即叫女友郑某某共同参与诈骗,郑某某邀约了吴某,吴某和郑某某负责网站的发贴和聊QQ,对方付某费后,陈某乙甲假扮送货人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诈骗,其假扮客服人员接听电某,并负责从银行取款。郑某某按诈骗金额的10%分赃,吴某按20%分赃,余下的赃款由其与陈某乙甲共用。2010年12月,其带6万某(其中4万某是诈骗所得)回家与郑某某订婚,网站由陈某乙甲一人负责;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到男友陈某甲处玩,知道陈某甲与陈某乙甲在网上实施诈骗,陈某乙甲联系他人在网上设立了“亚星摩托车某”、“至诚摩托车某”、“兴隆摩托车某”“鼎胜摩托车某”、“顺远摩托车某”等网站。2010年春节后,陈某甲叫其参与诈骗,其邀约了吴某。其与吴某负责发布各网站信息及与客户聊QQ,每天发贴4至5小时。陈某乙甲冒充送货人,陈某甲冒充客服人员接听电某,诱骗他人购买摩托车,然后以收取运费和货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诱骗他人将现金存入其提供的“卢微”、“张某峰”、“麦艺峰”、“余天全”等银行帐户上。其按诈骗金额的10%分赃,分得至少2万某,其余由陈某甲和陈某乙甲分。设立的网站中,其管理兴隆摩托车某站,吴某管理志诚摩托车某站,其余网站业务量小,平时由陈某甲登录网站QQ。其与陈某甲回老家订婚,陈某甲带了6万某;

3、被害人李某陈某乙,2009年9月,其欲购买一辆雅马某牌迅鹰125踏板摩托车,即在百度引擎中搜索信息,见一专卖摩托车某站,其根据网站留的信息,与对方QQ联系,议定价格2000多元。后对方以需交运费、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要求预付某。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余天全、卡号为(略)的银行帐户先后存入计3100元,以及其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被害人张某陈某乙,2009年9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上网查询到“亚星摩托车某”网站,其,便根据网站留的电某号码与对方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该车某走私车某缴纳保证金等为由,要求其预付某。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余天全,卡号(略)的银行帐户先后共存入运费等以及其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5、被害人周某陈某乙,2009年,其上网查询到一风弛摩托车某,其欲购买一辆大排量摩托车,便根据网站留的信息,通过QQ与对方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及银行卡号存入500元和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被害人付某陈某乙,2009年9月下旬,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鼎盛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留的电某,其与对方一名女子取得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由,要求提前打款。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余天全,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运费等以及其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7、被害人吉某陈某乙,2009年10月,其欲在网上购买一辆摩托车,便上网点开一摩托车某售网站,根据网站留的电某,其与对方一名男子取得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和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要求预付某。其妻子郑某X某对方提供的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2009年10月先后存入共计400元,及其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8、被害人代某陈某乙,2009年11月,其被一“鼎盛摩托车某”网站,骗取现金31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9、被害人徐某陈某乙,2009年1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便在淘宝网上见一销售摩托车某站,其根据网站留的电某,与对方一名男子取得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和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要求预付某。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及银行帐号打款1700元和其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0、被害人罗某X某述,2009年11月,其欲购买摩托车,便上网点开“志诚摩托车某”网站,根据网站留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对方以需付某金和车某等为由,要求预付某,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和银行帐号于同月存入车某等,以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11、被害人吴某陈某乙,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便在网上点开一摩托车某售网站,根据网站留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号,于2009年11月17日、11月20日先后存入运费、车某、落户款等共计2900元,以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12、被害人杨某陈某乙,2009年11月,其被一“风驰摩托车某”网站,骗取现金33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

13、被害人唐某X某述,2009年,其通过网络购买摩托车,与卖方QQ联系,卖方要求预付某费、风险金等。其于2009年12月6日按卖方提供的银行卡号存入400元,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4、被害人李某X某述,2010年2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便在网上点开一摩托车某售网站,根据网站留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卖方取得联系,卖方要求预付某费等,其于2010年2月按卖方提供的户名余天全,卡号(略)的银行帐户,先后存入共计2600元以及其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15、被害人侯某陈某乙,2009年12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留的电某,其与对方一名男子取得联系,卖方要求预付某费等,2009年12月,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存入400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6、被害人王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留的电某,其与对方一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等为由,要求其预付某。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存入共计4100.5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7、被害人丁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其根据网站留的电某,与对方一名男子取得联系,对方以先付某费、货已到当地需先打款再看车某为由,要求其预付某。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麦艺峰和卡号(略)的银行帐户先后存入计3200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8、被害人韦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等以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19、被害人李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其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4300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0、被害人代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经同学介绍,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卖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卖方提供的卡号(略)银行帐户,于同月25日、27日先后存入400元、2300元、1000元,共计3700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1、被害人宗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卖方要求先付某费等,其按卖方提供的户名卢微卡号(略)银行帐户存入400元及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2、被害人徐某陈某乙,2010年1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3、被害人赵某陈某乙,2010年2月,其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与卖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4、被害人王某X某述,2010年2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店,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对方要求预付某费和货款等,其按对方提供银行帐号,于同月2日、5日先后存入400元、4500元,共计49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5、被害人陆某陈某乙,2010年2月,其在淘宝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10日存入运费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6、被害人沈某X某述,2010年3月,其同事王某X某网上订购了一辆摩托车,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汇入运费、货款等32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7、被害人孟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一名男子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运费、货款等4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8、被害人雷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QQ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卢微,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等计13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9、被害人李某X某述,2010年3月,其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卢微和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货款等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0、被害人秦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等共计2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1、被害人熊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货款等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32、被害人樊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在网上搜索到鼎盛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于同月先后存入运费等共计2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3、被害人曹某陈某乙,2010年3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现金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4、被害人王某陈某乙,2010年4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卢微,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去共计2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5、被害人付某陈某乙,2010年4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和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汇去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6、被害人陈某乙X某述,2010年5月,其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妻子刘某华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去共计47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7、被害人佟某陈某乙,2010年5月,有一人加其为QQ好友,并问其是否购买摩托车,并提供了网址,其点击进入网站后,见是摩托车某卖,其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通过电某与一名女子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8、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2010年5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在网上搜索到鼎盛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去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39、被害人孝某陈某乙,2010年5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3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0、被害人马某X某述,2010年5月,其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卖网店,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和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转帐41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1、被害人姚某陈某乙,2010年5月,一名网名叫顺远摩托车某的网友加其为QQ好友,其无意间在他的QQ空间中发现出售摩托车某息,便电某与他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2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2、被害人刘某X某述,2010年5月,其在网上搜索到顺远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和QQ与对方联系购买,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转帐51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3、被害人肖某X某述,2010年5月,其在网上搜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转帐大概39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4、被害人X某陈某乙,2010年6月,其登录亚星车某的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付3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5、被害人刘某陈某乙,2010年6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便在网上查询到兴隆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6、被害人李某陈某乙,2010年6月,其欲购买一辆摩托车,便在网上查询到买卖摩托车某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30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7、被害人王某乙陈某乙,2010年6月,其在网上查询到买卖摩托车某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其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403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8、被害人刘某X某述,2010年6月,其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401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49、被害人赵某陈某乙,2010年6月,经别人介绍,网上购买摩托车某惠,其即在网上查询到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转账10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0、被害人张某陈某乙,2010年7月,其在淘宝网上查询到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1、被害人万某陈某乙,2010年7月,其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2、被害人李某甲陈某乙,2010年7月,其在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3、被害人李某X某述,2010年7月,其欲在网上购买一辆摩托车,即点击进入兴隆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计40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4、被害人王某X某述,2010年7月,其在QQ群星见到一辆摩托车,其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60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5、被害人尹某陈某乙,2010年7月,其在互联网上查询到兴隆摩托车某网站,其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43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6、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2010年8月,其在网上查询到一辆摩托车,便根据网站留的信息,通过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5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7、被害人唐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在网上查询到一辆本田摩托车,其便根据网站留的信息,与对方QQ联系后,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37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8、被害人肖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在网上查询到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汇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9、被害人晁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在网上搜索取到顺远车某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0、被害人朱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在网上搜索取到顺远车某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1、被害人宋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通过淘宝网搜索到鼎胜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2、被害人赵某陈某乙,2010年8月,其通过百度网搜索到鼎胜摩托车某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一名男子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42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3、被害人郑某X某述,2010年9月,其欲购买一辆雅马某两轮摩托车,即在网上查询到专卖摩托车某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网名为“鼎胜销售客服”的QQ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52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4、被害人王某X某述,2010年9月,其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志诚摩托车某专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川崎”六眼魔神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和银行帐号(略),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50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5、被害人李某佳陈某乙,其于2010年9月在兴隆摩托车某物网被骗68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6、被害人崔某陈某乙,其于2010年9月,其在网上查询到兴隆摩托车某专卖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铃木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55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7、被害人罗某陈某乙,2010年9月,其在网上查询到销售摩托车某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与对方联系购买一辆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通过ATM机存入3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8、被害人马某兵陈某乙,2010年9月,其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售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69、被害人沈某陈某乙,2010年9月,其在网上搜索到摩托车某售信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的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汇入4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0、被害人陈某乙X某述,2010年9月,其通过QQ聊天获得摩托车某售网址,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一辆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10月先后转账2200元到该卡号上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1、被害人程某陈某乙,2010年9月,其通过上网浏览到“顺远摩托车”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一辆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10月先后转账2400元到该卡号上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2、被害人宋某的陈某乙,2010年10月,其丈夫欲购买一辆新摩托车,即上网浏览到“顺远摩托车”网站,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以及按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转账3600元到该卡号上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3、被害人许某陈某乙,2010年11月,其通过朋友介绍,在一QQ空间中浏览到摩托车某卖网址,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聊天与对方联系购买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先后存入共计2700元到该帐号上和事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

74、被害人李某X某述,2010年12月,其在网上搜索到销售摩托车某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购买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38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5、被害人谭某陈某乙,2010年12月,其在网上搜索到“兴隆摩托车某服”发布的销售摩托车某息,根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其通过电某与对方联系购买一辆两轮摩托车,以及按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峰、卡号(略)的银行帐户,于同月存入4800元及后发现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6、被害人沈某X某述,其同事王某X某网上购买一辆摩托车,其为王某X某过银行付某及被骗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77、证人李某X某实,其子李某x年1月在网上购买摩托车某骗2900元,以及李某X某出打工让其报案的主要事实经过;

78、证人郭X某实,其朋友代某于2009年11月在网上购买摩托车某骗31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

79、证人陈某乙证实,尹某于2010年在网上购买摩托车某骗的主要事实等;

80、证人李某X某实,其于2010年5月为刘某X某400元在卡号为(略)的银行帐户的主要事实。

81、证人邓某某证实,2010年7月,其与王某甲等人合伙在网上购买摩托车某及被骗现金的主要事实等;

82、银行查询及银行交易记录、银行监控取款录像照片、远程某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害人李某等74人向户名“余天全”、“张某峰”、“麦艺峰”、“卢微”、“张某”等,卡号分别为(略),(略)等银行帐户上存入现金共计191468元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8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陈某甲退出赃款1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代某。

85、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明该案立案、破案时间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某、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某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某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犯罪某额,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陈某甲于2010年1月20日至3月1日、2010年12月回家订婚期间诈骗的数额应扣除;及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郑某某于2010年12月回家订婚,其中86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在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1日未参与实施诈骗行为,期间的56001元应不计入其诈骗数额,辩护人以此辩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利用互联网虚假出售摩托车某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某程某,被告人郑某某受被告人陈某甲邀约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某实,认罪某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

三、赃款共计191468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芳

人民陪审员李某东

人民陪审员张某蓉

二O一二年一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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