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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陈某诉被告吴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下面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陈某,与原告谭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吴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原告谭某、陈某诉被告吴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下面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绍辉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春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陈某,被告吴某、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原告谭某搭乘丈夫陈某驾驶的桂R-x号两轮摩托车与被告吴某驾驶的被告黄某明名下的桂R-17AX号两轮摩托车,在贵港市X路X路交汇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谭某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现场勘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医疗费1045.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3、误工费1789.38元;4、护理费338.53元;5、交通费300元;6、摩托车损失200元;7、营养补助1000元;以上7项合计:5312.41元。原告自愿承担30%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谭某、陈某损失4000元,于2011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谭某、陈某放弃对被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谭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绍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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