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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该联社(略)负责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居民,住(略)**村。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小宁担任记录。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黄某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9日在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分别贷款3168元、7000元,到期后经催收至今未还,截止2011年9月22日贷款利息为3512元,本息合计13680元。被告黄某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于2011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168元及利息3512元,合计13680元;

二、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起诉后的贷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2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黄某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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