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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广州市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98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略)。现住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之三广州山西运城果品市场黄河道X号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吴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民一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又以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7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国平平

审判员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兰永军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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