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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广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广海大道东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焕锐、陆伟生,均系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宋某某,均系该司法律顾问。

原告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集团)、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纸品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丰纸箱公司)诉称:2003年7月16日,金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三水市金盛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一起与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集团)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书》,约定:由健力宝集团提供每年不少于8000万元的包装订单给原告承揽;如健力宝集团不能足量提供订单,即当订单不含税价总值不足7000万元时,不足部分按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万元至8000万元部分按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健力宝集团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原告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超出3个月的由健力宝集团承但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方式为月结22天,逾期付款的,健力宝集团须按超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如逾期3个月仍未能支付货款的,健力宝集团应按未能支付货款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健力宝集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之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于2003年8月1日起开始履行。但三水市金盛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没有参与合同的履行,而是由金盛集团的下属企业金盛纸品公司和高丰纸箱公司取代成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力宝集团不仅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足量的订单给原告承揽,而且还长时间拖欠原告大量货款。经查核,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健力宝集团给原告的订单货值为(略).17元,不足额为(略).83元。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18日止,健力宝集团拖欠原告货款已达(略).09元。上述事实证明,健力宝集团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和应负责任如下:1、未能按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提供不少于每年不含税价8000万元的订单给原告承揽。不足额为(略).83元,健力宝集团应承担的此项违约金为(略).16元。2、拖欠货款(略).09元(计至2004年10月18日止,其中有(略).94元为承揽合同以前的货款)。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略).37元,超期3个月,应按不能支付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略).77元,两项合计(略).14元。3、健力宝集团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超过3个月,应承担汇票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金额为(略).16元。以上健力宝集团欠原告的货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共计(略).00元。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健力宝集团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之款项及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超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共计(略).00元;2、健力宝集团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书》;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健力宝集团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04年10月18日所欠货款(略).09元;关于违约责任,加工订单不足部分违约金(略).46元,逾期货款违约金(略).37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利息(略).16元,以上各项合计,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只需向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支付(略).54元。本案的诉讼费(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承担;

二、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略).54元的欠款,以其委托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7000万股股权在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扣除所担保的银行贷款本息(本金1。6亿元,利息按银行实际计算为准)及处置股权的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之后优先偿付给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或由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名义持有的光大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给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如仍不足偿还全部债务,则以其他资产偿还,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三、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放弃本案自2004年10月18日立案之日起至调解协议生效日止,根据双方于2003年7月16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书》计算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全部违约金约1600万元及由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因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款项所有可能产生的违约金;

四、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03年7月16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书》,履行条件作如下调整:

1、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调解协议生效日止,向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所订购的纸品包装订单数额视为不少于不含税价8000万元纸品包装的一部分,但因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纸箱交易中单价已相应下调,故该部分的纸箱数额双方同意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不计付承包金给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2、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日起至《承揽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满日止,向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所订购的纸品包装订单数额作为不少于不含税价8000万元纸品包装的一部分。若同等质量条件下,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纸箱交易单价比《承揽合同书》规定的单价作了相应下调的,则该部分的纸箱数额不计付承包金。如按《承揽合同书》规定的单价执行的,该部分的纸箱数额应计付承包金给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3、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在三水生产基地内,凡使用“健力宝”商标字样的全部纸品包装,继续交由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承揽;

4、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取消《承揽合同书》第八条的违约责任条款。双方明确,即使加工订单量没有达到8000万元,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亦不承揽任何违约责任;

五、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对广东金盛卢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纸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起诉的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民事诉讼(立案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就该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诉讼费用全额由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该案的诉讼请求。

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某

代理审判员陈儒峰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剑锋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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