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某等与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百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茶西三围工业区第X号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三木电器有某股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石井龙湖石龙地段B栋自编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艺恒业科技有某,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二层x。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寿广,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某(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某(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深圳市三木电器有某(简称三木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周某伟,上诉人三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甲,被上诉人北京鑫艺恒业科技有某(简称鑫艺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寿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某(简称百度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01年5月28日,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略)号“百度”商标,专用某期限至2011年5月27日。2004年3月1日,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予百度网讯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独占使用某(略)号“百度”商标等商标。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第(略)号“x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某人为三木公司,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某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音响连接器等,专用某限至2014年12月13日止。

2009年12月4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伟在深圳购得三台数码播放器。三木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载明品牌为“百度”,外包装盒、数码播放器、随播放器附送的布质包装袋、耳机线包装袋、使用某明书的封面及封底、合某、产品保修卡上均标有“x百度及图”,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该数码播放器的小塑料包装袋上亦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某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另外,外包装盒、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某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卡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2010年1月18日,代理人胡某涓在北京市X村鼎好电子城鑫艺恒业公司处购得数码播放器两台,该两台数码播放器的外包装盒左上角标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产品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有“百度”的字样,数码播放器及耳机线包装袋上有“x百度及图”的标识,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数码播放器的塑料包装袋上也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某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外包装盒、产品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某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卡上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每台数码播放器售价358元,百度在线公司共支付了716元。被控侵权数码播放器的手提包装袋、宣传材料页、销售人员名片上标有某数码播放器上相同的“x百度及图”标识。

2009年12月9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百度数码公司在该网站上突出使用某“百度”、“百度中国中国百度”的字样,并在相关的公司新闻等文字中使用“百度”、“百度数码”等字样。该网站上有某有“百度”字样的数码播放器产品的图片。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该网站上有某度数码产品招商大会的相关照片,照片中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相关的文字内容中也有“百度”、“百度数码”、“百度(三木集团)数码产品”的字样。该网站对“百度”MP3、MP4产品进行了宣传。

鑫艺恒业公司取得了百度数码公司颁发的百度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鑫艺恒业公司经本公司许可,符合某理资格,特授权为北京市代理商,本证书涉及商品为本公司百度商标的数码系列产品。授权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略)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某商品包括音响连接器。MP3、MP4数码播放器是一种可以下载、播放音频、视频文件的播放设备,其属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畴,在功能、用某、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音响连接器差别较大。因此三木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关于其在MP3、MP4数码播放器上使用某关的“百度”标识属于合某使用某(略)号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略)号注册商标至2009年年底,经过较为广泛的使用某经在通过互联网提供MP3、MP4搜索服务方面具有某一定的知名度,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在此情某下,三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MP3、MP4数码播放器上标注“百度”的标识,并在相关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快乐百度欢乐共享”、“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等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侵犯第(略)号注册商标专用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百度数码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并在其网站上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或与之有某联的企业,侵犯了第(略)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百度数码公司在网站上单独或突出使用“百度”文字,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在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时发放的相关宣传材料及名片上使用“x百度及图”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或者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或者与之相关联的企业。因此,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第(略)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百度数码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其公司名称中含有“百度”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存某联系,损害了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利益。百度数码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某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获得百度数码公司授权的前提下,鑫艺恒业公司有某由认为其销售的MP3、MP4数码播放器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其主观上并不知道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其所销售的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百度数码公司,因此鑫艺恒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当停止销售涉案商品。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请求认定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必要性,不予支持。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应当综合某虑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销售价格、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某、持续时间、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某以确定。

综上,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一)项、第(七)项、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某十六条第某、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某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某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X号)第某条第(一)项、第某六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百度数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百度数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度”文字的侵权行为;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百度数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鑫艺恒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共同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某支出共计十三万元;七、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共同请求依法确认第(略)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将原审判决第某项改判由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鑫艺恒业公司共同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572428.7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共同的上诉理由为:一、认定第(略)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本案审理的前提,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某关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审理本案;二、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偏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三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MP3、MP4数码播放器应当属于0908群组的音响连接器,而非0901群组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二、第(略)号“百度”商标核定使用某服务范围并不包括MP3、MP4音乐搜索引擎服务,原审法院却认定该商标在通过互联网提供MP3、MP4音乐搜索引擎服务获得一定知名度,是错误的;三、三木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属于0908群组,且商品上清楚标注了“x百度及图”商标以及生产销售厂商名称,而第(略)号“百度”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原审法院认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四、《百度推广服务合某》表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已经认可三木公司生产涉案商品的合某性,原审法院认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

百度数码公司、鑫艺恒业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5月28日,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略)号“百度”商标,核定使用某服务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某设计、计算机数据库存某时间租赁、计算机软某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翻译服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法律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技术研究信息。第(略)号“百度”商标的专用某限至2011年5月27日。

2001年6月7日,百度在线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略)号“百度”商标,核定使用某商品包括:计算机、软某、计算机软某(已录制)、光盘、电脑软某(录制好的)、可视电话、数据处理设备、磁数据媒介、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第(略)号“百度”商标的专用某限至2011年6月6日。

2004年3月1日,百度在线公司作为许可方与作为被许可方的百度网讯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予百度网讯公司对第(略)号“百度”商标、第(略)号“百度”商标以独占使用某。该独占使用某只在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www.x.com)有某。商标许可协议还约定: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商标拥有某权利。一旦发生任何第某方针对商标提出的索赔,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的诉讼应诉。如发生任何第某方对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被许可方应在可知范围内就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书面告知许可方,只有某可方有某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本协议于文首标明的协议日期签署并同时生效。除非依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某期为五年。除非由许可方于期满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再续期,本协议期满(包括其任何续期期满)应自动续期一年。

2004年12月14日,恩平市金飞龙电子厂在第9类传话筒、扬声器音箱、扩某、麦克风、扩某喇叭、音响连接器、放大设备(摄影)、电线圈、音响警报器、警笛商品上注册了第(略)号“x百度及图”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某期限至2014年12月13日止。

2008年3月22日,商标局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第(略)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的洛阳大黄页、重庆大黄页、盐城电信黄页、南某电信黄页刊登了“x百度”竞价排名的广告。2008年6月总第22期《温州商会》刊登了《百度营销,让生意变得更简单》及《李某宏:搜索引擎把握时代脉搏创造营销革命》的文章,内容涉及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介绍。总第23期《温州商会》刊登了《布莱尔盛赞百度全球搜索成就》、《一个月增加100个订单的秘密》及《李某宏:搜索引擎把握时代脉搏创造营销革命》的文章,内容涉及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介绍。2008年12月4日、8日、11日,《今晚报》刊登了百度搜索引擎营销课堂系列文章,其中有“x百度”的宣传广告。2008年12月10日,《重庆晚报》刊登《2008最受重庆中小企业欢迎的IT品牌》,其中有“2008最受重庆中小企业欢迎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以及“x百度”、“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内容。2009年5月6日,《体育画报》刊登了《体育画报百度体育热词榜》一文,其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6月号《中外食品工业》刊登了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6月22日,《云南某息报》刊登了《百度“信心计划”初见成效企业销售额增长三成》的文章。2009年7月号《华夏地理》刊登了“x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8月,《世界经理人》、《商界评论》、《商界》刊登了“x百度,百度世界x从你开始创新世界”以及“2009百度技术创新大会8月18日北京•中国大饭店”的广告。2009年7月27日-8月2日及8月3日-9日的《南某娱乐周某》刊登了关键词搜索数据的短文,其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8月,《NEO时尚元素》登载的理事单位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9月,《NEO时尚元素》刊登了《百度推广专业版初露锋芒搜索营销助中小企业撬动百亿市场》的文章。同月,《中国名牌》刊登了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11月23日,《第某财经日报》刊登了“x百度百度一下”的广告。2009年12月4日,《大连晚报》刊登了《百度推广,让分地域投放更加精确》的介绍文章。2009年12月的《东方企业家》、2009年12月5日的《IT经理世界》及《环球企业家》刊登了“每一个愿望百度一下”的图文广告,广告中还带有“x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内容。2009年12月7日,《财经》及《晶报》刊登了相同的广告。同日,《第某财经周某》刊登了“百度一下x百度”搜索引擎的广告,《南某人物周某》刊登了“x百度本周某索风云榜”一文。2009年12月8日,《看天下》登载了百度的广告。2009年的咸阳大黄页、宝鸡大黄页、渭南某黄页、西安大黄页、盐城电信黄页、泰州大黄页、南某电信黄页、连云港大黄页、重庆黄页、太原大黄页刊登了“x百度”竞价排名的广告。

2009年12月4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伟在深圳购得三台数码播放器。三木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载明品牌为“百度”,型号分别为M98、B116、M51,单价分别为230元、230元和240元。该三台数码播放器的外包装盒、数码播放器、随播放器附送的布质包装袋、耳机线包装袋、使用某明书的封面及封底、合某、产品保修卡上均有“x百度及图”的标识,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该数码播放器的小塑料包装袋上亦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某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另外,外包装盒、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某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卡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9年12月9日,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健荣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0年1月21日出具(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百度数码公司在该网站上突出使用某“百度”、“百度中国中国百度”的字样,并在相关的公司新闻等文字中使用“百度”、“百度数码”等字样。该网站上有某有“百度”字样的数码播放器产品的图片。

2010年1月18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涓在北京市X村鼎好电子城鑫艺恒业公司处购得数码播放器两台,该两台数码播放器的外包装盒左上角标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产品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有“百度”的字样,数码播放器及耳机线包装袋上有“x百度及图”的标识,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数码播放器的塑料包装袋上也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某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外包装盒、产品使用某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某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卡上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每台数码播放器售价358元,百度在线公司共支付了716元。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402、X号公证书。

2010年5月18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伟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5月19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该网站上有某度数码产品招商大会的相关照片,照片中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相关的文字内容中也有“百度”、“百度数码”、“百度(三木集团)数码产品”的字样。该网站对“百度”MP3、MP4产品进行了宣传。

被控侵权数码播放器的手提包装袋、宣传材料页、销售人员名片上标有某数码播放器上相同的“x百度及图”标识。

三木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两位自然人,经营范围包括MP3、MP4播放器、电子数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百度数码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某乙,股东为两位自然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数码播放器。

鑫艺恒业公司取得了百度数码公司颁发的百度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鑫艺恒业公司经本公司许可,符合某理资格,特授权为北京市代理商,本证书涉及商品为本公司百度商标的数码系列产品。授权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20日,鑫艺恒业公司因涉嫌销售侵犯“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某的商品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采取扣留涉嫌侵权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百度在线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14000元,复印费2108元。

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主张:其在三木公司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三木公司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百度数码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对第(略)号商标专用某的侵犯。三木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的推广材料及名片中使用某标识也侵犯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某。同时,百度数码公司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度”字样以及在公司名称中含有“百度”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认为,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第(略)号商标核定使用某数据处理设备、磁数据媒介、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但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第(略)号注册商标。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鑫艺恒业公司均表示认可第(略)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三木公司和百度数码公司认为,其涉案行为属于合某使用某(略)号注册商标的行为,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某音响连接器的范围,其没有某犯“百度”商标权。

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百度数码公司提交了其2010年4月9日与百度(中国)有某广州分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某》及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发票,以证明百度(中国)有某广州分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签订合某的行为就是百度在线公司的行为。

二审诉讼期间,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如下三组证据:

第某组证据:(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相关图片、百度品牌推广合某,用某证明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三木公司认可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鑫艺恒业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第某组证据:第(略)号“x百度及图”商标档案查询件,证明该商标原注册人为恩平市金飞龙电子厂,核定使用某商品不包括MP3、MP4数码播放器;三木公司认可该商标原注册人为恩平市金飞龙电子厂,但主张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该商标核定使用某扬声器音箱、音响连接器。鑫艺恒业公司对此拒绝质证。

第某组证据:(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用某证明三木公司和百度数码公司持续侵权,在合某网站上仍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三木公司认为百度数码公司负责推广销售,三木公司负责来料加工,因此该证据与其无关。鑫艺恒业公司对此拒绝质证。

二审诉讼期间,三木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如下证据:

1、MP3项目合某合某复印件,证明三木公司负责制造、百度数码公司负责销售MP3产品;

2、第(略)号注册商标证、商标档案打印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材料,证明三木公司于2009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受让第(略)号注册商标。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鑫艺恒业公司拒绝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第某组证据、第某组证据、第某组证据以及三木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三木公司提交的证据1仅为复印件,且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某(略)号商标注册证、第(略)号商标注册证、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协议、中国工商报、相关的大黄页及报刊、杂某、(2009)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票据、授权书、(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402、X号公证书、(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手提包装袋、宣传材料页、名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第(略)号注册商标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三木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某,鑫艺恒业公司是否应当就涉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某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这里的类似商品既包括商品之间、服务之间的类似也包括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某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一条规定,商品和服务之间存某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认定商品与服务类似。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MP3、MP4数码播放器,作为一种可以下载、存某、播放音频、视频文件的设备,其与互联网有某音频、视频文件的搜索服务具有某定的联系。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某核定使用某服务为第42类的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经过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网站的相关经营,该商标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具有某高的知名度。三木公司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该商标在通过互联网提供MP3、MP4音乐搜索引擎服务获得一定知名度,属认定错误,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在此种情某下,三木公司的涉案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MP3、MP4数码播放器提供者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某特殊的关系,从而损害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木公司主张涉案行为属于合某使用某(略)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涉案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信。尽管百度数码公司曾与百度(中国)有某广州分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某》,但不足以证明三木公司涉案行为的合某性,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该证据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三木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鉴于本案并不具备认定第(略)号“百度”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对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出以确认驰名商标为前提认定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以及鑫艺恒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某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某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某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鑫艺恒业公司在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经获得了相关授权,作为一个普通的电子商品销售商,鑫艺恒业公司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在其能够提供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某来源的情某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当停止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主张鑫艺恒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主张应当赔偿572428.7元,其中50万元为经济损失,72428.7元为其为本案支付的合某费用。鉴于其并未就50万元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某虑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销售价格、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某、持续时间、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三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二十四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某共同负担一千五百二十四元(已交纳),由深圳市三木电器有某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某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三十七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某共同负担五千五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深圳市三木电器有某负担二千四百一十六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马军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