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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不服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叶民常初字第37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鲁某不服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叶民常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2007年,我和娄石磙口头约定,娄石磙在我所承包的村南某地上建三间房屋,并承诺每年支付我小麦、玉米各一袋。但是,娄石磙如约履行三年后就拒不履行承诺,现我多次找娄石磙让其拆除房屋,可他拒不拆除。我们当初的约定就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口头约定无效。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农村村民转让耕地使用权建房是否违法问题。原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处理;起诉人鲁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鲁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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