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左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2008年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1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留置审查,次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被害人章海英的近亲属金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左某驾驶皖x号桑塔纳牌轿车载王某、刘某乙由安徽省合肥市X镇。17时55分许,当沿枞阳县X路由北向南某至4.4公路处,未减速行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章海英(女,X年X月X日生,枞阳县X村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发生致章海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章海英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车行驶速度较快,会车时对前方电动自行车动态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靠右侧路边行驶,遇对向来车会车时行驶至道路中间,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左某在事故现场抢救被害人并保护现场,同时委托同车乘客王某报警。后民警将在现场的左某带回公安机关。该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将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有证人王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及调解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左某委托同车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抢救被害人并保护现场,公安人员将其带离现场时无抗拒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应属自首,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左某构成自首的指控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左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明正

审判员吴汉民

人民陪审员吴奇志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洪弘

本案所涉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