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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1998年2月2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段某中。原告的嫁妆现存的没有了。婚后,添置了两套房子,一套在开县X镇上,有房产证,一套在丰乐华联集镇上,还未办理房产证,但有两证一书;有辆载重9吨的大货车,是去年以16万元价格买来的,还有辆小车,买时花了12万,现在估计值8、9万。有三台空调,一台34寸电视机,一个双开门冰箱,其他家具反正都要烂了,谁要都可以。被告手上存款或现金有4万元,共同债权大概有12-13万,共同债务只是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白鹤分理处贷款60000元。被告眼睛是外伤,现已经康复,可能视力有些下降;被告甲亢病有好几年了,现在复查结果出来了,应该是好了,若被告的疾病通过诊断确实需要治疗我该拿好多医药费就拿好多。我与被告感情不和,不能继续一起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孩子抚养问题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

被告李某辩称:我们结婚、生子情况属实。嫁妆已经没得啥子了,婚后添置的财产是原告说的那些,我们结婚15年了,从去年七月开始因他出轨才导致关系变差,我们白手起家撑到今天已经很可以的了,我有甲亢病,并且左眼睛视网膜脱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我能够容忍,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段某中,现在校读书。原告无留存至今的嫁妆,婚后共同财产有:1、位于开县X组房屋一套,两个门面,两楼一底;2、位于开县X镇住房一套,外加一个门面,还未办理房产证;3、渝x大货车一辆,渝x卡罗拉小轿车一辆;4、两台挂机空调,一台柜机空调,一台34寸电视机,一个双开门冰箱。被告李某曾犯有甲亢病,左眼因外伤导致玻璃体混浊。婚生子段某中在庭上发表意见,表明其不希望父母离婚,并提交书面意见。近段某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不愉快,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段某忠的陈述、户口复印件和书面意见,财产清单,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门诊病历,甲状腺专科诊疗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之子段某中不希望看到自己父母离异,期待父母可以给他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4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丁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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